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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优先发电的电量规模确定]优先发电的电量规模根据省内电力电量需求预测、省内直接交易用户电量需求预测和跨省跨区交易计划确定。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根据优先购电用户电量需求预测,直接确定优先发电的电量规模。
优先发电的电量规模=省内电量需求预测±现有国家指令性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交易电量-省内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现有3年及以上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送出省为正,受入省为负)
优先发电的电量规模一经确定,不再进行调整,偏差原则上通过市场方式处理。
第四十条 [特殊情况]年度优先发电电量如果在年度交易或年初的月度交易开始后仍未分配,可以由交易机构参考上年情况,预先进行优先发电电量的月度分解。待年度优先发电电量分配正式确定后,再由交易机构在后续月份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容量剔除]安排机组优先发电电量时,可根据其年度直接交易电量,扣除相应发电容量。直接交易电量折算发电容量时,可根据对应用户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本地工业用户平均利用小时数或一定上限等方式折算,按剩余装机容量分配优先发电电量。发电企业通过申报容量参与市场交易的,分配优先发电量时直接扣除申报容量。容量扣除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
第四十二条 [优先发电电量分配]机组扣除直接交易的发电量、发电容量后,剩余发电量、发电容量可以按照现行的差别电量计划制定规则,考虑年度检修计划后,确定各类机组优先发电电量。各类机组优先发电电量之外的发电能力,均可参与直接交易和市场化跨省跨区交易。
第七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四十三条 [年度交易时序]年度交易周期,首先确定次年国家指令性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电量合同,其次确定优先发电合同,再次开展年度双边交易,最后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双边及集中竞价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区交易,下同)。
第四十四条 [月度交易时序]月度交易周期,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合同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再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五条 [跨省跨区交易时序]省内、跨省跨区交易的启动时间原则上不分先后,但送出省发电企业应优先保障本省电力平衡。各区域在保障区域内各省供需基本平衡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调整省内、跨省跨区交易的开展次序。
第四十六条 [合同转让交易时序]合同转让交易应早于合同执行一周之前完成,原则上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交易。
第二节 优先发电安排
第四十七条 [跨省跨区计划报送时间]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11月15日前,协商确定次年国家指令性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电量合同。如无法按时确定,参照上年确定。
第四十八条 [优先发电确定时间]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每年11月25日前确定年度优先发电的电量规模,并分到月度及机组(水电厂可分解到厂,风电场、光伏电站可分解到场站,下同)。年度优先发电电量规模无法按时确定的,执行第四十条规定。每月25日之前确定经安全校核后的发电机组次月优先发电量。
第三节 年度双边交易
第四十九条 [信息发布]每年11月26日前,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二)次年省内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条 [交易时间]各交易机构于每年12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开始接收年度双边交易意向,12月5日闭市。年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及合同转让交易。
第五十一条 [交易意向提交]市场交易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年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第五十二条 [安全校核]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第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交易意向提交相关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机构并公布。逾期未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的,视为同意。
各类年度双边交易在闭市后统一进行安全校核,若安全校核不通过,按等比例原则进行交易削减。
第五十三条 [合同签订]交易机构在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一工作日10:00前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结果。
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应在双边交易结果发布后的下一工作日10:00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市场交易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提出异议,交易机构应会同调度机构在当日16:00前给予解释和协调。
对于确认交易,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予以确认并签订电子合同。
第四节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四条 [信息发布]每年12月15日前,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年度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年集中竞价省内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五条 [交易时间]交易机构于每年12月16日开始组织年度集中竞价交易,12月24日前闭市。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五十六条 [数据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电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上应分月申报、分月成交。为做好年度竞价交易中省内交易与跨省跨区交易的衔接,采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对于送电省:首先在省平台开展省内集中直接交易,然后在区域平台开展跨省跨区集中交易,最后省和区域平台开展合同转让交易。省平台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未成交电量及其报价,自动送入区域平台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二)对于受电省:省内集中直接交易和跨省跨区集中交易在省平台和区域平台上同时开展,最后省和区域平台开展合同转让交易。市场交易主体可以在省和区域平台同时注册,但每次交易只能选择在一个平台报价。两个平台可采取统一出清、统一校核、结算分离的方式,也可采用分别出清、分别校核、结算分离的方式。
第五十七条 [市场出清]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交易主体公布。调度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交易机构在收到最终交易结果后的下一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竞价结果。市场交易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集中竞价交易结果原则上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十八条 [年度交易结果汇总]交易机构在年度集中交易市场闭市后,应根据经过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12月26日前将双边和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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