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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之外的所有合同电量(含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市场合同电量、预招标调用电量):
存在超发电量的机组,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市场合同电量和预招标增发电量按其合同电量和合同价格结算,超出部分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低成交价格结算;因自身原因导致少发的电厂,按其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和市场合同电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发电量,少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违约金;因提供下调服务导致少发的电厂,按按其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和市场合同电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发电量,少发电量按其预招标补偿价格结算。机组提供的增发电量和减发电量,以调度安排为准,机组擅自增发或减发的电量视为偏差电量,纳入考核范畴。
(二)用户侧
1.市场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结算总合同电量,3%以内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结算,3%以上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10%结算。
市场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结算实际用电量,3%以内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补偿单价的50%缴纳违约金(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5%缴纳违约金),3%以上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补偿单价缴纳违约金(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10%缴纳违约金)。
下调电量补偿单价=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下调总电量
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由所有机组下调电量的补偿价格和机组下调中标电量的乘积累加得到。
2.优先购电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和目录电价结算。
3.优先购电用户实际用电量与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存在偏差时,3%以内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5%缴纳违约金,3%以上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缴纳违约金;3%以内的少用电量按下调电量补偿单价的50%缴纳违约金(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5%缴纳违约金),3%以上的少用电量按下调电量补偿单价缴纳违约金(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均成交价的10%缴纳违约金)。
违约金由电网运营企业承担,电网运营企业也可以通过对地方电厂、电网的考核按责任分摊部分违约金。
(三)用户违约金、发电企业违约金、下调电量的补偿金额,首先进行平衡,盈余或缺额部分由所有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比重分摊。
(四)市场用户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违约金、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发电企业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含上调电量电费和下调电量电费)、违约金、平均分摊的结算差额资金。
第九十条 [电网原因造成的偏差]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运营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交易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十一章 辅助服务
第九十一条 [执行两个细则]辅助服务执行各区域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十二条 [辅助服务提供方]鼓励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参与提供辅助服务,允许第三方参与提供辅助服务。
第九十三条 [辅助服务分类]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基本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
第九十四条 [辅助服务补偿方式]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考虑辅助服务效果,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进行补偿。
第九十五条 [提供方式]鼓励采用竞争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承担主体。电网运营企业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调峰、自动发电控制、备用等服务总需求量,各主体通过竞价的方式提供辅助服务。辅助服务提供主体较多的地方,可以将系统所需的无功和黑启动服务由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统一购买。
第九十六条 [电力用户参与辅助服务]电力用户参与提供辅助服务需满足各类辅助服务的技术要求,并与发电企业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偿。电力用户辅助服务费用随用户电费一并结算,即增减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费完成。
第九十七条 [直接交易调峰责任]用电侧未实行峰谷电价的地区,根据用户自身负荷曲线和全网用电负荷曲线,计算用户对电网调峰的贡献度。用户峰谷差率小于全网峰谷差率时调峰贡献度为正,用户峰谷差率小全网峰谷差率时调峰贡献度为负。贡献度为正的用户,与之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电厂,可申请免除相应直接交易电量的调峰补偿费用的分摊。
第九十八条 [需求侧管理]加强需求侧管理。在负荷控制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基础上,推广用电用能在线监测和需求侧管理评价,积极培育电能服务,推广需求响应,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轻微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
通过实施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方案,完善电力电量平衡的应急保障机制和体系。
第九十九条 [跨区跨省交易辅助服务]送端地区发电企业纳入受端地区辅助服务管理范围,并根据提供的辅助服务获得或者支付补偿费用。
市场化跨省区送电发电企业的送电负荷视同受端电网发电企业参与辅助服务补偿和考核。跨省区电能交易曲线未达到受端电网基本调峰要求的,按照受端电网基本调峰考核条款执行;达到有偿调峰要求的,按照有偿调峰补偿条款给予补偿。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条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各类市场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向交易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息提供和披露实施监督。
第一百〇一条 [信息分类]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派出机构确定各类信息的内容、范围和发布的时限。
各类市场信息原则上均应通过网站形式予以披露,市场成员可查看其访问权限内的信息。
第一百〇二条 [信息答疑]市场交易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三条 [信息保密]市场交易主体的申报价格、双边交易的成交价格、已经签订合同内容等信息属于私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市场交易主体可以按时获得其私有数据信息,并保证私有数据信息在保密期限内的保密性。
第十三章 争议和违规处理
第一百〇四条 [争议内容]本规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百〇五条 [争议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方式有:
(一)协商解决;
(二)申请调解或裁决;
(三)提请仲裁;
(四)提请司法诉讼。
第一百〇六条 [违规行为]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派出机构会同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查处: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三)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
(四)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交易主体有歧视行为;
(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六)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一百〇七条 [违规处罚]对于市场成员的违规行为,派出机构会同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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