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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电力市场忙布局 能源局跟进3大细则

2015-12-01 11:0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体制改革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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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第十四条[电力市场交易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主要指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较大规模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电力零售交易指售电公司与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开展中小规模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十五条[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制定]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和印发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拟定电力市场交易规则配套的业务细则,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能源监管机构印发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应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未开展电力现货试点地区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开展现货试点地区按照《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管机构应当组织修改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一)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电力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电力市场成员、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能源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

(四)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电力市场运行监测

第十七条[电力市场运行监测机制]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建立电力市场运行监测机制,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发现和避免滥用市场力及市场操纵行为,并提高电力批发市场的运行效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电力市场运行监测可委托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开展,电力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应为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履责提供场地、数据接入等必要保障。

第十八条[市场监测内容]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对电力市场以下情况进行分析与监测:

(一)市场力结构化指标;

(二)扫描市场报价和运行情况;

(三)市场异常事件;

(四)市场交易规则拟定过程;

(五)市场运行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市场监测报告制度]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按日、月、季度、年度提交市场运行监测报告,以及异常事件的调查报告。

监测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力、电力市场价格、网络阻塞情况、非正常报价及非常市场和运行行为、市场运行效率、市场规则缺陷及弥补措施、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条[市场违规调查]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考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调查结论,对市场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履责评估]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和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评估市场监测履责情况。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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