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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如何把握“改到位”与“保稳定”平衡点?保证红利最大化

2015-12-02 11:00来源:中电新闻网作者:王妍婷关键词:售电侧改革售电主体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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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为深入宣传贯彻电改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电力改革,中国电力新闻网推出大型专题报道——电改时间,深度解读电改文件,采访专家学者,为电力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今天,中国电力新闻网刊发本网记者专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欧阳昌裕的文章,敬请关注。

中电新闻网记者: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兼顾改到位和保稳定”,改革的首条基本原则即“坚持安全可靠”,那么,在“改到位”和“保稳定”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是什么?

欧阳昌裕:中发[2015]9号文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中提出,要充分考虑各方面诉求和电力工业发展规律,兼顾改到位和保稳定。我认为,“改到位”和“保稳定”的最佳平衡点,就是构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构架。实际上,本次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就是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稳妥有序推进“三个有序放开”、“一个相对独立”和“三个进一步强化”改革的。

无论从市场经济理论,还是从国内外电力改革实践看,在电力行业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售电)四个环节中,发电和售电两个环节属于竞争性环节,可以也应该逐步引入竞争机制;输电和配电两个环节则属于典型的自然垄断环节,无论输配两个环节分与合,都不能违背供电经营区内独家垄断经营的客观规律,而从我国具体国情和电情出发,在现阶段合比分即维持输配一体化经营更为合适。

正因为如此,中发[2015]9号文立足于推进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的战略高度,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电力体制架构,这是本次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也是国发[2002]5号文的发展和完善。

2002年以来的电力体制改革,通过推进厂网分开改革,重点解决了电力行业上游环节的有序放开,形成了多元发电主体,初步建立起发电侧市场竞争机制。本次改革则是在此基础上,在售电侧引入竞争,形成多元售电主体,打破电网企业单一购售电主体格局,逐步形成“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竞争格局。

中电新闻网记者:如何在稳定前提下实现改革红利的最大化?如何看待市场主体在参与竞争的同时又履行电力普遍服务责任这一问题?

欧阳昌裕:中发[2015]9号文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稳”,明确提出要“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即要在各方共识的基础上有序、有效、稳妥推进。输配电环节属于自然垄断环节,政府要严格监管,同时确保其对所有市场主体提供公开、无歧视服务,这是大家已经形成的共识,而且从改革实施难度上看也相对容易。所以,要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今年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又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和贵州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不仅如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刚刚发布的《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还提出,凡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地区,直接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试点,尽快覆盖到全国。通过试点,最终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对于售电侧改革、组建相对独立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等重大改革事项,涉及面广,关系复杂,需要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先稳妥有序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上述两种改革策略,目的就是在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改革红利的最大化。

原标题:电改丨欧阳昌裕:有序有效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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