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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十二五”期间部分煤炭文件、政策梳理

2015-12-03 11:06来源:中国煤炭报关键词:电力企业燃煤发电煤炭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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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5日

●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

市场运行

加快健全若干个区域性煤炭交易市场;结合煤炭主产地、消费地、铁路交通枢纽、主要中转港口,以及国家批准开展涉煤品种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场所等条件,逐步建成2个至3个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形成层次分明、功能齐全、手段先进、运行规范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2014年7月17日

●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清洁利用

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禁止建设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规模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100万吨及以下规模的煤制油项目。

严禁在煤炭净调入省发展煤制油(气)。

2014年9月3日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健康发展

对作为商品煤出售的煤炭的灰分、硫分等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对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要求更加严格,并对汞、砷、磷、氯、氟5种有毒有害元素指标做了相应规定。

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2014年10月9日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健康发展

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至10%;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原标题:我国十二五期间部分煤炭文件、政策梳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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