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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电力体制改革变“独买独卖”为“多买多卖”

2015-12-07 11:20来源:经济日报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电力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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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电力交易机构的“相对性”和“独立性”?

答:交易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交易职能上,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交易组织;二是组织形式上,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可以采取公司制和会员制;三是运营管理上,交易机构具有与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物,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日常管理运营不受市场主体干预,接受政府监管;四是人员任命上,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按组织程序聘任。

交易机构的“相对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依托电网企业现有基础条件成立,交易机构人员可以电网企业现有人员为基础;二是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等组织形式;三是组建初期,可在交易机构出具结算凭证的基础上,保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四是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市场运营业务,共享网络拓扑结构、安全约束等电力系统运行基础信息。

问:电力交易机构收取交易手续费是否会造成电价上涨?

答:市场建设初期,交易规模处于起步阶段,电力交易机构原则上不收取交易手续费,日常运行所需资金由各股东或会员单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摊。条件成熟后,可收取交易手续费,具体标准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议定,按程序批准或同意后执行。

电力交易机构收取交易手续费不会造成电价上涨。首先,现有模式下的交易成本隐藏在电网购销差价中,交易机构独立后只是将交易成本透明化,可考虑在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时扣除该部分交易成本。其次,交易机构收费在市场主体电费中的比例较小,不至于造成电价上涨。根据国际经验,交易相关费用仅占电能单价的1‰至2‰。建立市场化的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低成本,所降低的成本会远远大于为保障交易机构正常运转所收取的交易相关费用。最后,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交易手续费形成的当期盈余会在下期返还市场交易主体。

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

――访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负责人

问:售电侧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思路是什么?

答:售电侧改革是本次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亮点。中发〔2015〕9号文件提出要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一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二是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开放售电侧市场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界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条件。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三是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四是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售电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

原标题:能源局:电力体制改革变“独买独卖”为“多买多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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