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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气污染防治防治条例:推动清洁能源替代 新建项目禁止自备燃煤电站

2015-12-08 13:49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清洁能源河南大气污染防控清洁能源替代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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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发布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鼓励公众选用公共交通出行,幼儿园和学校应当停止户外体育活动,有关单位应当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以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第五十九条【应急响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采取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大,防范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十条【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京、天津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十一条【监管协同】提前执行国家和本省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的排放限值,提升区域内机动车、燃油标准,推动跨区域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管协同。

第六十二条【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大气环境信息,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第六十三条【科研合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排放控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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