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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气污染防治防治条例:推动清洁能源替代 新建项目禁止自备燃煤电站

2015-12-08 13:49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清洁能源河南大气污染防控清洁能源替代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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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环境评估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相应的监测结果、评估结论、设施运营状况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不良记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不良记录制度,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并拒不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

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应当将其从不良记录名单中删除。

第七十二条【举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三条【公益诉讼】对破坏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盲目决策的;

(二)对举报的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七)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八)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九)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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