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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气污染防治防治条例:推动清洁能源替代 新建项目禁止自备燃煤电站

2015-12-08 13:49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清洁能源河南大气污染防控清洁能源替代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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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违法排放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七十六条【违反监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燃料要求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未达到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煤炭的;

(二)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煤炭的;

(三)生产不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的;

(四)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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