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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国电力法制史大事记(1904年—2015年)

2015-12-09 10:18来源:亮报关键词:电力法国家电网供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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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国家电网公司以“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为宣传主题,各地供电企业因地制宜,开拓创新,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普法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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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法制史大事记

1904年 清朝光绪皇帝批准《京师华商电灯股份公司营业章程》,明确华赏电灯公司拥有当地的电力专营权,这成为目前有案可查的中国第一部电力法规。

1906年开始起草、1908年完成、直到1911年1月25日才颁布施行的《大清新刑律》作出了中国刑法史上第一个关于窃电规制的条款。

1918年 北洋政府颁布《电气事业取缔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电气事业管理条例。

1929年至1945年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成立了负责电力的资源委员会,先后公布《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电气事业条例》以及规制窃电的《电气事业人检查窃电及追偿电费规则》等。

1947年10月29日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通过了《电业法》,共9章117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电业的经济立法,也是近70年电业运营实践的全面总结。

1952年 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电力物资短缺的现状,由燃料工业部公布《电气事业处理窃电暂行规则》,各地据此制定《实施细则》或《举报窃电奖励办法》。

 1952年 新中国政务院正式批准《全国供用电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全国性供用电法规。

1963年 水利电力部对《全国供用电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并颁布新的《全国供用电规则》。

1975年 为从管理权限、电网安全和经济行为角度规范各大区电网和各省电网,国务院颁布《跨省电网管理办法》。

原标题:弘扬宪法精神 保障电力发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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