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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看大招!《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都说了啥

2015-12-11 08:33来源:深度能源观察关键词: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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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出台,拉开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序幕。9号文将“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作为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文件提出: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通过调度和交易机构开展短期和即时交易;鼓励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签订长期稳定的合同,建立并完善实现合同调整及偏差电量处理的交易平衡机制,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

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6个电力体制改革核心配套文件,标志着电改步入全面实施的关键阶段。其中,《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是对“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这一重点任务的具体落实。《意见》提出: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规避风险,以现货市场发现价格,交易品种齐全、功能完善的电力市场。《意见》明确:电力市场主要由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构成,条件成熟时,探索开展容量市场、电力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意见》提出:电力市场主要分为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模式。其中,分散式主要以中长期实物合同为基础,现货市场交易标的物为实物合同与实际供需间产生的偏差电量;集中式主要以中长期差价合同锁定价格、管理市场风险,现货市场交易标的物为全部发(用)电量。

11月30日,国家能源局就两个交易规则和一个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其中《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本规则》)适用于开展现货交易试点地区。试点地区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基本规则》拟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执行。《基本规则》共13章91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基本规则》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市场原则以及监管主体等。电力市场成员应自觉自律,不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市场正常运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二章是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经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需要说明的是,现货交易启动后,电网经营企业不再作为交易主体参加跨省跨区交易。根据从事交易业务的不同,引入了交易登记和交易注册制度,其中符合准入条件且纳入省级政府目录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以及第三方辅助服务供应商实施注册制度,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经营企业实施登记制度。此外,这一章还明确了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各自主要职责。

第三章是交易类型、方式与价格。首先,给出了电力市场交易的分类以及电力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的定义。然后,分别定义了批发市场的构成及模式,规定了中长期市场的构成及交易方式、现货市场的交易方式。最后,规定了现货市场的价格机制,即采用基于边际成本定价的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采用分区边际电价或节点边际电价。由于中长期交易基本为场外交易,市场交易主体可以自主约定价格机制(如,可以跟电厂生产用燃煤价格指数联动或跟用户生产的产品价格指数联动),其价格机制在规则中不作规定。

原标题:《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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