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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能源局根本就没发“再弃风弃光就罚电网”的通知

2015-12-20 20:59来源:电力法律观察微信关键词:弃风限电国家能源局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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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了吧?消息的来源就是这份《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内容是国家能源局通知各派出机构,告知各派出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清单。而打开附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则是酱紫滴:

该清单详细列出了派出机构的29项权力和责任,并对每一项都列明了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内容。其中,包括行政许可权3项、行政处罚权10项、行政检查权2项、行政备案权7项、行政裁决权1项、行政强制权3项、行政奖励权2项,其他权力1项。而引发关注的“对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的处罚”则位列第11项,属于行政处罚权。跟其他28项权力一样,列明了设立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内容。

【设立依据】是已经早在2006年1月份就生效的法律《可再生能源法》和2007年9月份生效的部门规章《监管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电网企业应当自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15日内予以赔偿。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全面、客观。公正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依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决定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调查终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阶段:当事人在场的,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当事人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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