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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

2015-12-21 08:48来源:环保之家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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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有什么要求?

除确有必要保留以外,全市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淘汰。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或淘汰。

八、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

1.根据国家《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和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98号),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和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享受国家、省有关电价补贴、上网电量分配、电量奖励等支持政策,争取获得省资金补助。

2.2018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他燃煤企业,享受财政“以奖代补”支持政策。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根据所采取的淘汰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废气提标改造等改造方式以及完成时限,按不同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等部门制定。

3.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及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完善排污费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5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我省规定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规定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减半征收。

4.集中供热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增加的运行成本,在剔除财政项目补助形成固定资产所对应的累计折旧后,由市物价部门据实核定,并纳入各级供热“以奖代补”资金补助范围。

5.完善市场机制,鼓励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开展超低排放改造。

6.对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地区的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的环保改造,由相关区(市)政府制定出台奖励政策。

原标题:官方解读《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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