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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2002年以来全国24省大用户直购电研究报告

2015-12-22 08:17来源:深度能源观察作者:马建胜关键词:大用户直购电电力市场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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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黑龙江、河南、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甘肃、山东、山西、广西等省市自行实施优惠电价。201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要求清理各种形式的优惠电量交易,并开展了电力价格大检查工作。大部分省市取消了优惠电价,湖北保留了“协议供电”优惠电量,并且扩大了用电企业范围,河南省对拥有自备电厂的用电企业开展变相优惠电。

2010年后的两三年,除少数几个省外,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大用户直购电暂停交易。

简政放权引来爆发

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全国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进入低谷期。

2010年,全国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仅为80.4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0.2%左右。其中吉林、广东、安徽、辽宁、福建分别为5.3亿千瓦时、1.8亿千瓦时、36.7亿千瓦时、14.3亿千瓦时、22.3亿千瓦时。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电量100.2亿千瓦时。

2011年,全国已有辽宁、吉林、安徽、福建、广东五个省份的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正式获得批复实施,2011年全国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共完成81.94亿千瓦时。其中辽宁省抚顺铝厂向华能伊敏电厂直接购电,完成交易电量31.81亿千瓦时;吉林省中钢集团吉林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国电龙华吉林热电厂直接购电,完成交易电量4.91亿千瓦时;安徽省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国投宣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购电,完成交易电量14.39亿千瓦时;福建省6家用户与6家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形成9对交易,完成交易电量28.93亿千瓦时;广东省2011年台山市大用户直购电完成交易电量2.06亿千瓦时。

201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要求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2013年5月15日,大用户直购电迎来有史以来最大的转机: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行政审批。

从2013年下半年到2014年底的一年半时间内,全国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省份从个位数迅速增长到24个,除京、津、冀、海南、西藏、青海等受电力基础设施等限制,不适合试点外,其他所有省份均进行了试点,大用户直购电席卷全国。

2013年5月,国家能源局宣布一批涉及能源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或下放,其中包括“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例如,山东省2014年全年安排交易电量100亿千瓦时,2015年上半年迅速增长到150亿千瓦时;安徽省安排2015年交易电量198亿千瓦时;广东省安排2015年交易电量227亿千瓦时;山西省安排2015年交易电量180亿千瓦时;蒙西2014年完成多边交易电量361.92亿千瓦时,占蒙西地区大工业用电量的25%左右;四川省安排2015年交易电量220亿千瓦时;云南省安排2015年交易电量300亿千瓦时。

2014年1月2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的《2014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明确指出,全面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进一步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准入、交易等制度,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力争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展直接交易,交易电量不低于全社会用电量的3%,并选择部分省份进行深度试点。

记者梳理发现,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几乎已经全部公布了各自的试点方案、交易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在交易电量的设计上,从2%到10%不等,其中以2%的居多。在交易模式上,大部分采用双边协商交易、集中撮合交易等模式,部分省份尝试了交易市场在线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模式。

为推进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并加强后续监管,规范直接交易行为,2013年7月29日,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以省为单位统筹安排电力直接交易工作。

2013年10月21日,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下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通知》,指出部分省(区)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为名,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指定交易对象、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违背市场原则。要求各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和交易规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工作方案、交易规则、输配电价以及参与的标准、企业名单应予公布,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直接交易的对象、电量和电价,不得指定交易的降价优惠幅度。

原标题:2002年以来全国24省大用户直购电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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