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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既可以建电网又可以做售电是倒退?非也!

2016-01-05 09:12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市场电力市场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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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问题4:“用户”的概念还没完,“直接交易用户”又来了?文件第三段“三、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提到“直接交易用户”这个概念,那么何为“直接交易用户”?是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的用户吗?还是直接与售电公司交易的用户?基于经验理解应该是前者,但是作为如此严肃的文件,其表达应该更加规范和简明,减少不必要的解释说明和执行的难度。那么直接与售电公司交易的用户叫什么用户?“零售用户”吗?那么既不与发电公司也不与售电公司交易的用户应该叫什么用户,叫“默认服务接受者”?

小问题5:“用户”的概念还没完,“自备电源的用户”又来了?同上部分,何为“自备电源的用户”?自备多大容量的什么电源才算?家里备了充电宝或应急灯或者家里屋顶摆了几块光伏板的能叫“自备电源的用户”吗?

小问题6:“用户”的概念还没完,“微电网用户”又来了?同上部分,何为“微电网用户”?大到兆瓦级小到千瓦级的光伏屋顶再加上风、柴、储、气的n种排列组合,哪些应该叫“微电网用户”?

小问题7:等等,“直接交易用户”的概念还没完呢?文件第三段第二节“(二)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中,规定了满足的3个条件,但是这3个条件内在的逻辑性却有问题,是满足其中之一即可还是全部满足还是其他?另外,显而易见文件认为“自备电源的用户”和“微电网用户”满足一定条件后均有可能参加直接交易,也即可以不经售电公司直接与发电商交易,那么为了更好地管理新生的电力市场,就更加应该厘清楚这些可以不经售电公司直接与发电商交易的市场主体定义、准入条件及交易规则了。(先见能源智库)

【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售电公司 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

根据规定,电网的售电公司要想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不是没有条件的,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而这些条件,不仅仅局限于售电侧改革本身,而是与电力交易机构的组建、电力市场的建设密切相关!同时也涉及了发电企业的售电侧竞争部分,从这些条款也可以读出国家的本意:

1、由电网企业现有机构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的,不能从事争性售电。换言之,要想搞竞争性售电,就必须成立符合电改要求的电力交易机构。

2、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子公司的,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很明显,虽然配套文件说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网子公司的形式,但明显不被鼓励,反倒受到限制。

3、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以外组织形式,且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从这里看,会员制的交易机构显然受到鼓励;而电网与发电合资的售电公司会受到某种限制。

4、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哦,好吧,这是兜底条款,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观茶君觉得这是要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啊…(电力法律观察)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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