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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16-01-18 09:4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节能管理能源审计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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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

(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实施能源审计10个工作日前,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公共机构准备好相关资料;

(二)能源审计工作周期不超过1年,累计工作日不超过45天。

第八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关领域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鼓励具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经验的企业承担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第九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形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公共机构意见,被审计公共机构应当自接到能源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能源审计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相应修改,送达被审计公共机构;10个工作日内被审计公共机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2月内制定整改方案。

公共机构应对所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对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开展情况应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及时将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报告、整改方案报送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并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须为被审计公共机构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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