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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16-01-18 09:4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节能管理能源审计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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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立即中止其能源审计工作,并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官方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在能源审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

(二)未履行能源审计合同的;

(三)能源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

(四)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能源审计的;

(二)拒绝、阻碍能源审计的;

(三)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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