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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内部下发(全文)

2016-01-22 09:07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主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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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配售电网获悉,《2016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已内部下发。

2015年11月17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布《关于征求2016年云南电力市场实施方案的意见的函》。本网对内容进行整理,以飨读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征求2016年云南

电力市场实施方案的意见的函

各州市工信委,各发电企业,各电力用户:

2016年,我省电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省内、省外电量需求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我委按照国家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在总结2015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组织编制了《2016年云南电力市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送各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于2015年11月23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请各州市工信委代为征求辖区内重点工业企业意见。

联系人:付晖

电 话:0871-63515105

邮 箱:gxwdlc@126.com

附件:2016年云南电力市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5年11月17日

 以下为方案全文:

2016年云南电力市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总结云南电力交易中心一年多的运行经验,进一步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建立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开展以省内为主、跨区域的电力交易,根据《云南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特制定此方案。

一、术语定义

(一)售电主体

售电主体为已并入云南电网运行的所有电厂,分为优先电厂和非优先电厂。

优先电厂指所有清洁能源发电及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火电,分为第一类优先电厂、第二类优先电厂和第三类优先电厂。第一类优先电厂包括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火电厂(部分电量)、政府确定的按目录电价全电量收购的水电厂及其他类型电厂;第二类优先电厂指风电厂及光伏电厂;第三类优先电厂指不属于一类优先电厂的水电厂。

非优先电厂指火电厂(扣除优先发电电量)。

第一类优先电厂为非竞争性售电主体;第二类优先电厂由于发电波动性大,暂不参与市场竞争交易,通过价格调节因素参与市场;第三类优先电厂和非优先电厂统称为竞争性售电主体。竞争性售电主体须在交易中心进行注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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