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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必读】海外投资并购之境内审批浅析

2016-01-26 10:17来源:企业上市关键词:电力项目火电项目电力审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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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部审批

与2009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相关,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的新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大大减少了行政审批,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新型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并进一步提升了国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与并购的自主权。

(一)审批权限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境外投资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需实行核准外,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均实行备案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二)审批流程

1.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申请

(1)备案申请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主体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核准申请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申请书、《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等。

(三)审批期限

1.核准期限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部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以下简称经商处)意见。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经商处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经商处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为了加快审批时限和防止商务部门审批人员以材料不齐全为由人为的延长审批时限,《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商务部门审核材料和核准限时作出的明确规定无疑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限,同时也提高了境内企业对审批时限的可预期性。

(四)注意事项

1.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境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因此,笔者建议境内企业一定要把握好境外投资或并购的时间进度,特别是一些大型投资与并购项目,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与谈判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如国内企业没有把握好时限很可能会导致其无法在2年之内完成境外投资或并购,从而导致《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失效而需重新办理。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其中一个重要思路的改变就是商务部部门增强了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时权益的保障、投资促进和风险预警,比如商务部会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等文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这些措施在加强对境内企业指导、规范和服务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监管大大提高了境内企业进行境外并购的成功率。对境内企业来说,笔者建议可充分利用商务部门的上述指导或信息服务,从而更好地防范其境外投资与并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和提高成功的机率。

原标题:海外投资并购之境内审批浅析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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