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评论正文

【电力企业必读】海外投资并购之境内审批浅析

2016-01-26 10:17来源:企业上市关键词:电力项目火电项目电力审批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三、外汇登记

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之后,下一步就是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由银行负责办理外汇登记

2015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以下简称《外汇13号文》)的出台无疑是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13号文直接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改由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这意味着负责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这一职能的主管单位由外汇局转由银行负责,这无疑是我国外汇管理史上的重大改变。因此,自2015年6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负责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事项,而只是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这意味着企业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企业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再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此外,《外汇13号文》也取消了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即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1.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用途

在国际收购的竞标中,招标方一般会要求投资方提供担保存款或者竞标保证金。为解决此类问题,《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以下简称:汇发30号文)规定中国企业在获得正式外汇登记证之前,可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2)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3)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2.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以下简称:汇发2号文)、《外汇13号文》及其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前期费用外汇办理坚持如下原则:

(1)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 15%。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2)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 6 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 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3)如确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 300 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因此,境外投资与并购前期费用在不超过300 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 15%的情况下,由银行向境内企业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如超过上述数额和比例的,则需向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四、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如果海外投资主体是国有企业的,则还会涉及国资委的审批或备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属于企业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要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审核。 又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国有企业进行境外股权投资和海外并购融资跨境担保的,应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经所出资企业审核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五、海外并购融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海外投资和并购可能需要大量资金,部分甚至大部分并购资金都是通过向国外银行贷款的方式实现的,因此,在向境外银行贷款时,还可能涉及境内企业为其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向境外银行的贷款提供跨境担保。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在海外并购交易中涉及的跨境担保更多采取内保外贷的担保模式,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担保人为企业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企业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担保人还应当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六、结语

虽我国自2014年年初开始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简化了境外投资境内审批、备案或登记流程,但一项境外投资与并购如完成国内全部行政审批、备案或登记程序仍需相当长的时间。除需经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局审批、备案或监管,如是国企还需经国资委批准或备案外,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还可能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环保部门等的监管,这就进一步增长了办理政府监管手续所需的时限。因此,笔者建议,境内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之前咨询专业的境外投资与并购领域律师,详细了解整个审批、备案或登记流程,以及办理上述手续需花费的时限,并由专业律师草拟所需文件与材料,从而缩短办理上述行政监管手续所需时限,为境内企业成功完成境外投资和并购赢得时间,让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与并购之路走得更快、更稳。

原标题:海外投资并购之境内审批浅析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电力项目查看更多>火电项目查看更多>电力审批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