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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南电力市场化方案看新电改的隐患

2016-02-03 08:00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冯永晟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主体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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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方案》对市场主体的分类、各个电厂的认定、电量市场的划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却不关注这些市场中的竞争是否有效并可持续?仅仅是因为改革刚起步?这种回答明显过于肤浅,答案实际上在于《方案》的改革理念。《方案》本身的目标似乎是促进电力市场化交易,但其背后的根本目的却并没有这么远大,主要是承接因前期改革而由南方电网让渡的部分价差利益,并通过某种合理方式实现省内再分配。

或许有人质疑,此轮市场化改革就是以改变电网营利模式为主要内容,云南电改中也核算了独立输配电价,这些都是促进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有力条件,因此,《方案》是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

但这种观点恰恰忽视了,这些改革既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换个思路,电网营利模式的改变,应该是市场化改革的自然结果,而不是改革手段。因此,问题归结到了笔者一直强调的,9号文的改革路径存在偏差和隐患。实际上,云南之所以选择一种以利益承接和再分配为导向的改革理念,根本上是由9号文的改革路径所决定的;同时,也是云南最合理、最现实的选择——这在《方案》设计的交易和结算规则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说明。

首先,现货与价格。

配套文件《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电力现货市场的目标,《方案》也做出了如此尝试,但却未能体现真正的“现货”特征。

所谓现货,即短期电价波动要反映系统状况的变化。受限于物理和制度条件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所有现实中的电力现货定价均是理论最优定价的某种近似。但无论如何,“现货”的应有之义让电力价格向真实成本逼近。一方面,电价要有变化;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变化的驱动因素是系统状况。

因此,现货市场的设计必然应与系统调度紧密结合起来。但是在9号文确定的改革路径下,调度体制的变化是不在此轮改革范围之内的。然而有意思的是,配套文件又明确提出了现货的概念,同时落实路线又是地方试点为主,那么可以想见,地方推行的“现货”怎么可能是竞争市场下的应有“现货”?

再来看《方案》。《方案》提出的省内市场交易中确实包括一个日前增量电量市场,仅从“日前”二字来看,似乎属于现货范畴,但就是功能而言,却并无任何“现货”内涵。真正竞争性日前市场具有重要的物理和财务功能,在物理层面上,日前市场要能引导机组组合和实时调度,即以价格信号取代直接控制;在财务层面上,日前市场是市场主体平衡合同头寸的重要场所。而《方案》中的日前增量市场,充其量仅是一个孤立的组织日度电量交易的工具,其价格几无信号作用。

原标题:从云南方案看新电改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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