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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南电力市场化方案看新电改的隐患

2016-02-03 08:00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冯永晟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主体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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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遗憾,这种利益承接和再分配理念指导下的方案,不仅很难理顺短期机制,长期机制更无法到位。在对市场交易做出诸多安排的同时,《方案》并未对电力投资,比如对火电的长期发展做出合理的制度铺垫。尽管偏差平衡基金可以用来补偿火电机组的长期备用,但这一设计仍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火电在云南的长期投资激励并未得到有效保障。实际上,不管火电是否被定位为备用,在市场化进程中,其投资激励必须通过价格反映出来,要么通过电量价格,要么通过容量价格,而容量设计对云南而言远不可行,电量价格在《方案》确定的路线下又不可能提高。因此,火电的长期发展必然受到影响。只考虑短期,不关注长期,再次反映了《方案》的利益承接和利益再分配导向。

综合来看,显然,《方案》虽然名为“市场化”,但距离真正的市场化仍相去甚远,虽说处于起步阶段,但至少前进的方向应该正确。目前来看,市场结构对竞争的影响被有意忽略,市场体系构建也是本末倒置。这或许并非地方试点的决策者所乐见,甚至并非本意,但却是必然的结果。在9号文及配套文件确定的路径上,未来一段时间内深层体制问题是难以触及的,远远超出地方试点的设计和推进能力,既然如此,地方试点必然选择更为现实的路线,通过协商妥协的办法来找到折衷方案,比如相对独立的交易中心虽然在《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但却在发布时删除了。对云南而言,在已经确定的政策路线上,先迈出一步,边走边看,不断承接可行的利益转移更为现实。如果运气好,这种“先占”策略或许还可能未来形成对深层体制问题的倒逼改革压力。但是,这一折衷路线本身也存在众多缺陷,能不能沿着这种想法贯彻下去,还是很大的疑问。如果试点缺陷突出,那么地区改革可能面临再次停滞,甚至夭折的风险。这种问题,将普遍存在于所有的试点之中。

归根结底,问题症结还要归结到,新一轮电改并未形成科学的顶层设计,特别对围绕电力市场契约关系构建的核心议题,比如交易与调度的关系、交易与结算的关系、纵向结构与竞争关系、国企体制与竞争效率、政府职能与专业监管等,均缺乏清晰概念和认知。需要警惕,9号文所确定改革路径中的隐患与地方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动机可能共同促进电改成效的短暂假象,即电价下降,实现所谓“改革红利”,但是,其主要推动力来自于宏观经济和电力供求形势,以及电力体制之外的多种深层体制因素,电价才有了下降空间。若把这些功劳归在理念偏差的电改头上,恐令电改之路走入歧途。总之,如果不从根本上明确顶层设计,,否则电改再度停滞的可能性极大,远非短期内的电价下降收益所能阻挡!(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能源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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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云南方案看新电改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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