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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改有隐患?换个思路揭秘云南电力市场化方案

2016-02-03 09:13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冯永晟关键词:售电主体电力市场电力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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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质疑,此轮市场化改革就是以改变电网营利模式为主要内容,云南电改中也核算了独立输配电价,这些都是促进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有力条件,因此,云南电改方案是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但这种观点恰恰忽视了,这些改革既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换个思路,电网营利模式的改变,应该是市场化改革的自然结果,而不是改革手段。

年初,云南省下发了《2016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标志着云南电改再一次走在全国前列。《方案》开篇即表明,市场化交易改革要落实9号文及配套文件要求,并结合云南省的实际,以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然而,将云南的《方案》与9号文确定的改革路径结合起来分析,或许能让我们更清晰地看清改革隐患和体制症结。

笔者不妨从《方案》的市场结构特点谈起。《方案》遵循了9号文及配套文件的要求,建立起包括非竞争市场和竞争市场的双轨机制。从过渡期而言,这具有合理性,只不过《方案》的划分带有更多云南特色。云南省水电丰富,水电厂众多,谁去竞争,谁被保障,首先成为电厂第一次竞争的对象。经过争论妥协,最终《方案》以电源类型、系统可靠性和投产时间等因素来划分优先电厂。认定后的市场主体包括四类:优先或非竞争性售电主体、竞争性售电主体、优先购电用户和竞争性购电用户。接下来的问题是,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参与哪些电力交易?这里,云南又面临一个问题,即云南是西电东送大省,要跟省外交易主体打交道,省外交易的性质和特点与省内交易不同,为此又专门划出了西电东送市场。

于是,云南整个电量市场结构就可以概括为:非竞争性售电主体(第一、二类优先电厂)理论上通吃所有市场;第三类优先电厂可以竞争省内优先电量的剩余电量、西电东送电量,以及省内竞争电量;非优先电厂只能竞争省内优先电量的剩余电量和省内竞争电量。此外,还加上一个合约平衡交易机制,用于平衡市场主体的合同头寸,满足考核。

不过,《方案》并未对事关竞争效率的关键制度要素,比如所有制、市场集中度等做出规定说明。而众所周知,云南的电源结构是比较集中的,而且,建市场去不关注竞争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在国外电力市场改革中已不在少数。

原标题:从云南方案看新电改隐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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