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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要确定一个“现货”市场,反倒是月度市场更接近,当然这是就市场设计而言的(就其时间跨度而言,显然与“现货”却相去甚远),因为年度合同是分解到月度执行和结算的。然而其设计虽然运用了竞争市场中必备的拍卖手段,设计却并非真正的市场化。
在拍卖机制的设计上,《方案》首先体现了“降价”动机,即选择了(有调整的)Pay-as-Bid拍卖,而未采用单一价格拍卖。尽管有著名的“收入等价定理”,但电力的多单位拍卖特性很难满足这一定理的条件,在政策实践中,Pay-as-Bid拍卖往往会比单一价格拍卖带来更低的价格。有意思的是,这一降价的效果常会伴随着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降低,不过《方案》的决策者并未考虑这么长远。
因此,这正反映了《方案》制定者力图尽快实现“改革红利”的努力:一方面通过拍卖方式的选择切实降低电价;另一方面,在Pay-as-Bid拍卖下,可以将社会总剩余实现一种政府主导的互惠式分配(分配参数由政府决定),即让能够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和处于弱势地位的火电实现“三分收益”的结果,这在方案中体现为“偏差平衡机制”。
其次,交易与结算。
《方案》虽然区分了年度、月度和日度交易市场,但是这些市场之间的经济关联非常薄弱,主要承担了各自市场所指定主体的电量平衡。《方案》规定了月度和日度市场的“增量”交易性质,实质地割裂了各市场之间的内在联系,因为用户无法用一个市场中的交易来平衡另一个市场中的头寸,而只能开展“新”的交易;更没有一个作为基准的现货价格来为所有市场的合同提供一个理性预期。这就决定了,市场主体缺乏在不同时间跨度的市场间进行套利的可能,市场缺乏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因此,虽然《方案》方案确实实现了电力供求双方的直接交易,但也仅限于此。
由于市场的分类不是以促进竞争为导向,因此,结算的设计也仅仅是为各市场分别平衡电量服务。不过,真正竞争性市场中的结算制度是恰是实现有效竞争的关键设计之一,只有通过双结算或多结算制度,才能把有效的现货市场信号传递至所有时间跨度时间内,覆盖所有合同(包括长期)的所有市场主体。然而遗憾的是,一方面,结算制度的改革同样不在9号文确定的改革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云南《方案》中的年度、月度、日度市场功能定位本身就存在偏差,没有作为价格体系核心的现货价格。分析至此,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方案》就是分门别类地设计出几个电量市场,然后把承接来的利益分配给省内的用户与发电厂的机制。这一机制是否促进有效的竞争的是其次关心的,把利益承接下来才是主要目标。
最后,政府的价格管制与政策盲区。
《方案》虽然长篇累牍地规定了各交易市场中的价格计算方法,但最终都以政府管制的目录电价或相关政策确定的电价来作为上限。这既默认了原有政府管制定价的合理性,也明确表明了“至少不许提价”的改革取向,更隐含地表明了对市场的担心,从而出现了一种令市场很尴尬的局面。同时,这也解释了前面所提的,为什么《方案》能够只划分市场却不考虑市场的竞争效率——政府实施了极为严格的价格上限管制,阻止任何价格波动超越目录电价,才会保证推进的改革措施取得预期成果,让省内主体切实感受到“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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