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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这一年:电网、发电、售电企业都想知道的那些事儿

2016-02-03 09:47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售电公司售电侧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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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问题:售电公司可否同时从事保底供电业务?还是只能从事竞争性售电,将保底供电业务留在电网?

理论上说,竞争性售电公司不应该从事保底供电业务,但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是:难不成,电网要搞两个售电公司吗?或者,至少是两套人马,一套人马搞竞争性售电,一套人马搞保底供电?这得多大的成本浪费啊,羊毛出在牛身上,最终会让消费者买单吗?观茶君表示担心。

第七个问题:售电公司是否可以拥有配电资产?是否可以竞争增量配电业务?

配售一体化已经得到认可,其他售电公司都可以搞增量,那么,电网的竞争性售电公司可以搞配网、竞争增量配电业务吗?观茶君查阅了有关文件,暂时还没有找到禁止性规定。

第八个问题:售电公司可否有电源?可否搞发配售一体化经营?

在现有电改试点中,发配售一体化是一种新的尝试,已经得到政策允许。但电网的竞争性售电公司可以搞发配售一体化吗?与前面的问题一样,观茶君同样没查到禁止性规定。

第九个问题:售电公司在电力市场管理中的地位如何体现?在市场管理委员会中,是否拥有独立的投票权,还是由电网行使投票权?

在未来的电力市场中,市场管理委员会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各个市场主体均应享有通过市场管理委员会参与电力市场管理的权利,那么问题来了,电网的竞争性售电公司享有该权利吗?如果剥夺其权利,显然不公平;如果不剥夺,如何消除电网与售电公司联手干预市场的担心?观茶君没有想明白。

第十个问题:电网企业如何解决竞争性售电与交易机构之间的两难选择?

老鼠拉木锨,大头在后边。这是观茶君家乡的一句俗话,意思是放在最后的问题反倒是最大、最重要的,观茶君就实践一回。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电网从事竞争性售电问题予以限制,将竞争性售电与整个电力市场的建设、电网在交易机构中的地位等直接挂钩,给了电网一个“二选一”的难题:简言之,就是要么控制交易机构,要么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二者只能选其一。究竟是选择放哪一项、做哪一项,这的确是个难题。详见观茶君旧文《电网搞售电赌霸天下?看看这些规定再下结论》,这里不再赘述。(电力法律观察)

【发电企业进入售电市场的四大问题】

为什么允许发电企业拥有配电网经营权?一些人认为,发电企业拥有配电网经营权是“厂网不分”。我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存在一些发电企业投资运营配电网的情况。加之企业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较普遍的情况下,要去界定发电企业占有多少份额,既无必要也较麻烦。为了引入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增量配电网建设,调动发电企业参与增量配电和售电业务的积极性,只要是通过公共输电线联接的,就可认为不是“厂网不分”。当然,为了防止造成新的“厂网不分”,拟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发电企业等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有效途径。

问题一:配电网运营权之争

配电网络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配电网络的重复投资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显而易见的不经济性,无论是《电力法》还是配套文件均肯定了配电网络的自然垄断地位。

过去,《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基于输配售不分的传统体制,确立了“一个营业区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原则,因此不会存在配电网经营权竞争问题。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同时还规定:“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也就是说,允许增量配电业务的输配分离(即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而输电网仍由电网企业投资运营),以及输配与售电的分离(即从事输配业务的电网企业与独立售电公司),也明确了在输配环节仍进行排他性许可管制。

问题在于,是否意味着允许电网企业与售电公司(授予配网经营权)在配网投资领域开展竞争?“同一供电营业区”应如何将界定?

从目前来看,主管部门事实上允许发电企业“蚕食”电网企业的配网经营权。国家能源局在《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阶段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关于发电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经营权问题,为了调动发电企业参与售电的积极性,也不至于造成新的‘厂网不分’。《实施意见》对发电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绝对控股增量配电网(不包括公共配电网)并未专门限制。”

显然,发电企业在本轮电改下应可以与电网企业在配网领域开展竞争。除了上述并不够细化的排他性许可限制规则,其他关于配网投资竞争性规则应及早谋划并进行法律层面的设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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