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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煤电超低排放致敬!能源局力荐国电集团环保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及作业标准(试行)

2016-02-26 12: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国电集团煤电环保改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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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大型起吊作业标准

5.4.1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司索信号工)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4.2 塔吊(或履带吊)等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必须由安装单位制定“三措一案”,并报送总承包方和监理方审核,同时按规定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手续齐备后经业主方同意方可施工。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措施组织作业,总承包方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监理方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由总承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5.4.3 大型起重吊装作业前由承包方详细勘察现场,按照环保改造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起重作业施工方案。其内容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5.4.4 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静载、动载试验,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可靠度的测试。扒杆按方案组装后应当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5.4.5 承包方必须按时对塔吊(或履带吊)起重机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重点检查连接螺栓紧固、钢丝绳磨损、电气安全情况、制动是否灵敏。起重机每工作半个月必须对各处连接螺栓特别是高强度螺栓全部紧固一次。

5.4.6 起重负责人在作业前应组织对起重机具进行检查。如:限位器、制动器、液压系统和安全装置、吊钩、钢丝绳、夹头、卡环等,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使用电动葫芦前,必须检查拖挂线、按钮等的绝缘情况,确认行走方向、上下方向及限位装置正确后方可使用。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现场工作负责人反映、修复。

5.4.7 承包方技术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召集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大型起吊方案技术、安全交底, 编制交底记录,经参加各方人员签字后,交业主方安监部门存档。

5.4.8 作业前必须对起吊作业区域周围完成牢固及硬质有效的安全隔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专职安全监护人员到位后才可工作。起重臂短时间经过正常通行道路上方时,在道路两端设置隔离,并有专人监护,起重臂离开该区域后方可解除隔离。

5.4.9 起重作业过程中,起重人员(指挥、司索、司机)应当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标准。起重机吊运重物时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员的头顶上方越过。起吊作业期间,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对吊起的物件必须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5.4.10 在架空电力线路或裸露带电体附近进行起重作业,起重机械设备(包括悬臂、吊具、辅具、钢丝绳)及起吊物件等与带电体最小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定》,并做好防护措施。

5.4.11 起重作业现场必须由专人指挥,起重指挥应佩戴专门起重指挥袖标,指挥信号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标准。现场其他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指挥,按章作业。指挥人员在其限制范围内进行工作,上下联系可以使用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准确联系,但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信号旗作为备用应急手段。当指挥人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

5.4.12 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起重作业时,起重吊具、索具、辅具等一律不准与电气线路交叉接触,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作业处同时进行两项及以上交叉作业。

5.4.13 起吊前应当先鸣号后试吊,必须检查各吊(绑)点和起重机械(工器具)无异常后方可正式起吊。吊装就位后,应待临时支撑、吊挂完成或就位固定牢靠后方可脱钩。严禁在未连接或未固定好的设备上作业。作业后或结束前,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

5.4.14 起重机在作业中如出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5.4.15 起重作业使用的吊环和吊钩,应是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禁止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严禁使用,禁止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5.4.16 钢丝绳禁止超负荷使用。工作前承包方应对钢丝绳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整根钢丝绳外表面凭肉眼能看到腐蚀表面或整根钢丝绳纤维芯被挤出,应予报废。

5.4.17 起吊物件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试吊离地面 0.5m,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吊。起吊重物不得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5.4.18 当风力大于 5 级时,不得进行大件起吊作业。风力大于 6 级时,不得进行露天高空作业。遇有大雪、大雾、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或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起重指挥信号时,停止起重作业。

5.4.19 严格执行起重“十不吊原则”。即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6 监督与奖惩

6.1 业主方有权按本标准和相关规定对承包方的违章行为给予经济处罚或采取其它措施。

6.2 为加强承包方反违章管理,业主方应当建立教育、约谈、考核、停工整改、清退出厂的管理机制。

6.3 凡是承包方明显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拒绝服从业主方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

6.4 在环保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 年修订)要求上报和组织调查,其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结论确定。

6.5 因承包方责任,导致环保改造工程安全事故的,将该承包方列入集团公司环保改

造工程承包黑名单,禁止其承包集团公司系统环保改造工程。

7 附则

7.1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火电企业,各有关分(子)公司、火电企业应按照本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7.2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7.3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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