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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和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
进一步扩大省内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以试点形式推进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适时开展现货交易,探索研究电力市场交易的体制机制,积极推动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山西电力市场建设试点方案,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论证后,修改完善并组织实施。
1.完善省内电力直接交易机制。在已开展的大用户直供电基础上,逐步放开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准入范围,放宽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类型与电压等级,扩大省内电力直接交易规模,鼓励环保高效机组参与直接交易;允许售电主体参与直接交易,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循环经济园区企业等参与直接交易;规范和完善以中长期电力交易为主的直接交易机制。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在市场规则出台前,山西省修订完善山西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与试点实施方案,应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沟通。
2.开展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基于山西“外向型、送出型、规模型”送端电网特点,建立完善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完善省际合作机制,加强与华北、华中、华东等电力输入区域省份沟通协作,更大程度地参与全国电力交易。鼓励省内发电企业与省外电力用户建立中长期电力合作关系,选择大容量、高效率、超低排放机组,开展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丰富交易品种,同步加快外送电通道建设,扩大晋电外送规模,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区域范围优化配置。根据电力市场建设推进情况,制定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3.适时建立有效竞争的现货交易机制。在推进中长期交易基础上,开展电力市场现货交易机制研究,根据山西电源布局、负荷特性、电网结构等因素,适时开展现货交易试点,启动日前、日内、实时电能量交易和备用、辅助服务等现货交易品种。通过市场竞争发现价格,引导用户合理用电,促进发电机组最大限度提供调节能力。同时,加强对电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前期研究,探索建立山西电力金融交易平台,逐步将电力容量市场、电力期货和衍生品等纳入交易体系。
4.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辅助服务分担机制。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清洁能源消纳以及满足各类用户安全可靠用电,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构建电力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发挥各类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调节性能,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由用户结合自身负荷特性,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约定各自的辅助服务权利与义务。推动以抽水蓄能、燃气发电为主的调峰基础设施建设,为电力市场化交易提供有力支撑。在中长期市场开展可中断负荷、调压等辅助性服务交易,在现货市场开展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交易。 2016年底前制定山西电力市场辅助服务建设框架方案。
(四)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
在确保民生稳定的前提下,确定市场化电量比例和范围,明确优先购电用户和发电企业类别,建立优先购电和优先发电保障机制。
1.建立优先购电制度。确定优先购电的适用范围,保障全省一产用电,三产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电,以及居民生活用电享有优先购电权。开展有序用电工作,有效保障供需紧张情况下居民等用电需求不受影响。列入优先保障序列的用户,原则上不参与限电,近期不参与市场竞争,纳入用电计划。保障贫困山区、革命老区、采煤沉陷区、棚户区等地区的电力供应。 2016年明确山西优先购电的用户类别、电量规模,制定相关保障制度。
2.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以资源消耗、环境保护为主要依据,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优先上网的原则,确定山西优先发电的适用范围,对发电机组进行优先等级分类,合理确定优先发电顺序,并逐年进行动态调整。合理测算计划电量,留足保障性计划空间,逐步缩减发电计划。 2016年建立优先发电的相关保障制度。
3.制定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山西经济结构、电源结构、电价水平、外送电规模、市场基础,以及保障社会稳定等因素,结合全省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推进情况,制定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逐步放开其他的发用电计划,完善电力安全的应急保障机制,实现电力电量平衡从计划手段为主平稳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并促进节能减排。在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在 2016年制定山西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
(五)推进售电侧改革
试点先行,逐步放开售电侧市场准入,健全购电交易机制。
1.培育多元化售电主体。在国家确定的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标准与条件基础上,结合山西实际,确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条件。积极培育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主体,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赋予用户更多的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和市场体系。制定山西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并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创新售电业务市场准入机制,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审批,实行“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
2.实施园区型售电主体直接交易。在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等各类园区中,选择有参与意愿并符合准入条件的,组建独立的售电公司, 2016年底前开展园区型售电主体直接交易。
3.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
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有效途径,以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工业园区及矿区等为重点,有序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同时,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控股的,在取得供电业务许可后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在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晋能集团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可视同为增量配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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