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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与新能源的博弈】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火电调峰能力待加强 新能源税收调控功能待改进

2016-03-14 10:20来源:知乎作者:严同关键词:火电火电机组新能源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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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清洁能源资源富集区通常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电网建设规划落后于国家清洁能源发展规划,电网规模仅能够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早期规划中未考虑到大规模清洁能源的并网输送需求。随着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快速发展,问题逐渐暴露。

即便对于已有规划大规模清洁能源并网需求的地区,电网建设还需要考虑清洁能源随机性和间歇性带来的安全风险,综合考量安排调峰电源,加之核准程序复杂,影响大,建设工程周期长,普遍滞后于清洁能源发展,导致大量清洁能源电力输出受阻。

所以,在电力相对过剩的情况当下,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做好电力规划很关键,实现清洁能源合理、有序、优化开发,这也是未来“十三五”规划需要解决的问题。

3)配额制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被业界视为解决消纳问题的重要手段,基本思路是:国家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地方政府三大主体提出约束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要求。即,强制要求发电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义务,强制要求电网公司承担购电义务,强制要求电力消费者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

目前国际上已有英国、丹麦、德国、日本等国家实施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事实上,我国目前也开始采取这种方法。

2015 年3月31日,湖北省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4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要求全区 2015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占比达15%,到2020年达20%,其中风电和光伏限电率分别控制在15%和6%以内,成为首个省级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原标题:欧洲发达国家在清洁能源的利用方面有哪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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