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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正式发布 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3万元

2016-04-05 10:45来源:第一电动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续航里程插电式混合动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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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厂商申请)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备案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厂商和相关产品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厂商和相关产品予以备案,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确认凭证)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参数,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产品销售前,应当承诺向消费者详细告知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范围、厂商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安装方案,以及维权和投诉渠道,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领确认凭证。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审核销售车型、厂商承诺情况、消费者缴纳社保和信用信息情况、充电设施安装证明等,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确认凭证每车一张。

第十二条(专用牌照额度申请与发放)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可以凭购车发票、确认凭证、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提出专用牌照额度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核发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取得购车发票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专用牌照核发)

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在确认本市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同意消费者使用专用牌照额度信息且完成注册登记后,对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核发专段号码号牌。

第十五条(专用营运额度申请)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申领专用营运额度。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申请)

新能源汽车完成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厂商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相关税费凭证、消费者信息证明和行驶证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科委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用于营运的新能源汽车未取得相关专用营运额度的,不予核发本市财政补助。

原标题:上海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正式发布 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3万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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