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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6-04-29 08:2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调峰燃煤自备电厂新能源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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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信息披露

10.1 信息分类

10.1.1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分类

10.1.1.1 按照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电力交易平台上的市场信息可以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四大类。

10.1.1.2 公众信息指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例如各类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管理规定、电力交易工作流程等。

10.1.1.3 公开信息指所有市场交易主体均可获得的信息,例如市场交易主体名单、输配价格、损耗率、撮合交易最高限价、新机组投产情况、电网发电设备容量和构成情况(分水、火)、每月发、用电量、机组剩余发电量、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电能力和潮流极限情况等。应保证市场交易主体可以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无歧视地获得各类公开信息。

10.1.1.4 私有信息指只有特定的市场交易主体及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才可获得的信息,例如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各市场交易主体的各类交易的成交电量及成交价格、各市场交易主体的申报电量和申报价格、结算信息等。应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市场交易主体可以按时获得私有信息,并保证市场范围内私有信息的保密性。

10.1.1.5 交换信息是监管机构、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之间为维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电力市场正常运转所交换的信息,例如实时信息、网络拓扑、市场运行信息等。只有监督机构、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有权获得交换信息。

10.1.1.6 以上信息均应向监管机构提供并备案。

10.1.2按照信息内容和主要用途分类

10.1.2.1 按照信息的内容和主要用途,电力交易平台上的市场信息可分为交易信息和市场运营信息两大类。

10.1.2.2 交易信息是指电力交易产生的信息,包括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交易组织信息、交易结果信息、交易执行信息等信息。交易信息以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为主。

10.1.2.3市场运营信息是指各交易机构按照市场运营规则,定期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相关市场信息。市场运营信息以公众和公开信息为主。

10.2 信息管理

10.2.1市场交易主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真实有效;电力交易中心对调峰替代交易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发布、保存,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10.2.2 电力交易中心应创造信息公开的良好条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市场信息,发布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10.2.3 市场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配合提供市场运营所必须的信息或参数。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负责。

10.2.4 为保证市场交易主体的信息安全,市场交易主体各方、市场运营机构、电网运营企业、应按照各自的访问权限对市场运营信息进行访问,对于超出授权范围的访问需要经过有关电力交易中心的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监管机构可按要求对信息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

10.3 市场运营信息发布

10.3.1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披露信息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报装用电容量、用电类型、目录电价、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以前年度违约情况等。

(2)调峰替代交易需求信息、最大需量、联系方式。

(3)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10.3.2 新能源企业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1)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上网电价、以前年度违约情况等。

(2)已签合同电量等。

(3)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10.3.3 电网运营企业披露信息包括:

(1)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损耗率、线损折价等。

(2)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

(3)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和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10.3.4电力交易中心披露的信息包括:

(1)调峰替代交易合同电量。

(2)年度、月度电力供需预测情况;

(3)由于电网安全约束限制了调峰替代交易的具体输配线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次年(季、月)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的上限。

(4)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

(5)其他与调峰替代交易相关的公共信息。

10.4保密规定

10.4.1 除公开披露信息外(私有信息具有保密性),未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市场交易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不得向其他市场交易主体透露私有信息。

10.4.2 电力交易中心不得向其他市场交易主体透露交换信息。

10.4.3 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具有保密性,未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市场交易主体不得向公众透露这三类信息。

10.4.4 泄密事件涉及权益当事人的,该当事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对泄密责任人的申诉。

10.4.5 以下属于例外情况:

(1)应司法、仲裁机构要求透露、使用或者复制该信息时;

(2)应法律、争议解决程序、仲裁程序要求使用或复制该信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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