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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05-10 14:21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电网改造电动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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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动居民用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有固定车位的住宅区,鼓励物业公司、住户或引进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优先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无固定车位的住宅区,鼓励物业公司或引进其他投资主体在公共区域建设充电桩,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既无固定车位,又无可利用的公共区域建设充电设施的住宅区,由住宅区所在社区组织,在邻近的公共区域建设充电桩,鼓励物业、社区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

(六)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

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以西宁、海东、黄南、海南、海北、海西、玉树、果洛市(州)府所在地为中心,向县城及城镇逐步推进。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火车站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电设施。同时,根据充电需求,在城市其他区域合理布局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包括建设充电设施的各类投资主体购置应急充电车,对电能耗尽、无法启动的电动汽车提供应急充电服务。

(七)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

依托东部城市群建设,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沿线合理布局充电设施,优先推进西宁周边区域及辐射至民和、同仁、共和、海晏、格尔木、德令哈城际快充网络。“十三五”期间,初步形成覆盖主要城市(镇)的城际快充网络。

(八)简化行政审批。

各地要减少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一是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已有的公共停车场,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停车场或已批准建设的停车场(楼)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只需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提出报装申请后建设。新增用地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需经市州投资主管部门(或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用地手续、城市规划许可证,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提出报装申请后建设。二是自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利用已有场地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只需向当地县级供电公司提出报装申请后建设。城市(镇)、农牧区居民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简化程序,协助建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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