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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印发《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6-05-13 11:01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充电桩建设电动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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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充电桩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网对其内容进行整理如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鼓励、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省级科技、质监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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