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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发布

2016-05-19 11:0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自备电厂火电调峰新能源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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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偏差电量

7.1 定义

7.1.1年度偏差电量

年度内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年度中标电量与结算电量产生的偏差,即当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实际完成交易电量与中标结果不一致时产生的偏差,一般不超过年度中标电量-5%。

年度内新能源发电企业供暖高峰期发电空间不足时,年度中标电量与结算电量产生的偏差(当参与替代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之和小于替代交易电量之和时)产生的,一般不超过年度中标电量-15%。

7.1.2月度偏差电量

月度内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的计划电量与扣除网购电量的实际下网电量产生的偏差,为事后确定方式,一般不超过月度计划电量±10%。

月度内新能源发电企业月度上网计划电量与实际执行的扣除其他交易电量后的上网电量的偏差,即先计算自备电厂调峰替代电量,再计算新能源发电企业区域分配系数、出清电量月度比例后,确定各新能源发电企业月度替代电量和偏差电量(按比例结算时,只有冬季供暖期间出现偏差电量),一般不超过月度计划电量±10%。

7.2 偏差电量的处理原则

7.2.1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

7.2.1.1年度偏差电量原则上不超过±3%,超过-5%以上承担违约责任(3%和-5%以内的电量不承担违约责任)。

7.2.1.2月度偏差电量在保持总交易电量不变的前提下,可按月滚动调整,偏差范围不超过±10%,原则上交易期内分月据实结算,年度清算。

7.2.1.3年度成交电量应尽量与中标电量结果保持一致,如确无法滚动调整的,可按照正式出清结果等比例调增(减)或进行合同转让交易。

7.2.2新能源发电企业

7.2.2.1年度偏差电量原则上不超过±15%,超过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7.2.2.2年度偏差电量先期扣除燃煤自备电厂所产生的偏差电量后进行计算,并在中标电量-15%范围内的交易电量,按照次年一季度返还方式处理,由电网运营企业垫资结算补偿电费,次年一季度由参与替代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返还,同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需要返还的总电量适当调整其AGC系数,使其增发部分电量按比例确定后进行返还。

7.2.2.3月度偏差电量在保持总交易电量不变的前提下,可按月滚动调整,其月度偏差电量范围不超过±10%,原则上交易期内分月据实结算,年度清算,

7.2.2.4年度成交电量应尽量与中标电量结果保持一致。

7.2.3 由于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交易双方偏差电量的,可根据8.4.5条款执行。

8.交易执行

8.1 概述

8.1.1合同签订后,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燃煤自备电厂所属区域中标的分月计划电量编制年度、月度交易电量计划,提交电力调度机构执行。月度交易电量计划包括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调峰替代交易计划、网购电量计划和新能源发电企业替代交易电量计划等。

8.1.2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交易计划安排发电方式,对已签订的各种合同按照同等责任的原则执行,其中:优先执行直接交易、外送电、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等市场化交易电量,优先发电权电量按照具体完成情况滚动执行,分月偏差电量按规则调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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