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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投资模式及特点

2016-05-23 09:29来源:分布式能源关键词: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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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的日渐成熟以及国家智能电网建设战略的全面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以其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率、高节能收益等优点逐渐在我国能源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为政府机关、大型商务区、医院、数据中心等重要负荷提供不间断供电、供热和制冷,保证了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灵活性,对我国未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着着重要意义。

为总结归纳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投资的主要模式,在充分发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安全性的基础上,体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投资的盈利性,本文从分布式能源投建和工程管理两个方面汇总并分析了分布式能源投资模式,最后讨论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投资模式的实际操作。

1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投资特点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作为一种新型的供能系统,在我国尚未形成产业化和规模化,发电设备主要依赖进口,成本较高。主设备投资在总投资中占据了最大比重。发电、供热、制冷三套系统相互匹配融合难度较高,施工、控制等环节的投入也相对高于传统供能方式。

根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投建阶段的主要工作和相关市场主体的分析,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投建阶段的投资模式大致可分为独立投资模式和合作投资模式两种。独立投资模式下,单一投资主体进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独立投建工作。该种模式对投资主体的资金、建设能力要求较为严格,独立投资主体一般为资金充裕的节能服务公司或工程建设公司。而合作投资模式,投资主体间可采取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间的合作,投资主体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相互联合共同投建分布式能源系统。这种模式投资主体间在投建过程中的存在大量协调配合问题,但减轻了各投资主体的资金压力。一般具有某一方面优势的相关投资主体会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合作投资模式。

2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投资模式简介

2.1 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

目前运用最普遍的投资模式。投资主体建设分布式能源中心,拥有能源中心设施所有权,并负责运行管理。项目营合同期满后,投资主体可将能源中心按协议价格转让给用户或第三方。转让后的运行管理可以由受让方自行管理,也可委托转让方继续经营管理,并交纳一定的服务管理费。

2.1.1 独立投资型

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能源中心,并负责运行管理。在合同期内,用户支付运行管理费用和能源使用费。

2.1.2 合作投资型

用户与能源服务公司合资建设能源中心,各自拥有投资范围内的产权,能源服务公司负责建设期项目管理及建成后运行管理。在合同期内,客户仅支付相对优惠的能源使用费。

2.1.3 多方投资型

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及其他公司(可由客户推荐)合资建设能源中心,各自拥有投资范围内的产权。能源服务公司负责建设期项目管理及建成后运行管理。在合同期内,所有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共同分享收益。

2.2 BOT(建设-运营-移交)

建筑业主通过契约授予能源服务公司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建设和经营能源中心,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能源费用以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能源中心无偿移交给项目业主。

2.3 BOO(建设-拥有-运营)

能源服务公司根据业主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能源中心,但是不将此项目移交用户,能源中心一旦建成,能源服务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并向终端用户提供能源服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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