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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淘汰落后产能 支持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全文)

2016-06-03 16:1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节约能源条例能源行业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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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实施能源审计:

(一)未实现上年度节约能源目标的;

(二)对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超过能耗限额指标的;

(四)节约能源管理制度不健全、节约能源措施不落实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节约能源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加强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规模化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广使用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特点的节约能源设施和节约能源产品。

第十七条  在工业、商务、建筑、农业、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节约能源领域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鼓励、支持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约能源改造,为用能单位提供节约能源分析评价、融资、技术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约能源效益。

第十八条  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手段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根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按照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严格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单位产品能耗执行能耗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

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第十九条  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电力、造纸、煤炭等行业的主要用能单位应当实施节约能源工程,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推行能效水平对标管理。

第二十条  推进新建建筑节约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推广、既有建筑节约能源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约能源管理。

鼓励民用建筑推广应用能源多元化系统,使用节能保暖材料,对供热热能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

第二十一条  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建筑节约能源标准,并加强用能管理,完善能源消费统计,提高用能效率。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化空调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  营运机动车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能耗标准。能耗高的车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更新。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交通工具,鼓励在停车场、住宅区建设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和保障居民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节能低碳绿色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建设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禁止取消或者挤占。已经取消或者挤占的,应当限期重建或者恢复。

任何单位或者部门不得允许车辆停放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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