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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2016年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全文)

2016-06-28 09:2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项目招商引资电力项目合肥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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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现代服务业大项目。

(一)在招商引资洽谈阶段,意向单位应提供规划预方案,明确各类业态、税收、就业、产权持有比例及建设周期等。

(二)本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土地拆成净地,场地平整,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储,国土部门发布土地出让信息预公告,统一对外招商。

(三)市国土局应依据土地收储方案、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业态等,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土委会批准,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

(四)在肥投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的企业应在国内(外)其他地区已有投资或经营相似业态的项目(以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及营业执照为准;物流用地须提供固定的服务对象和服务网络)。

(五)开竣工时限。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在一年内竣工(结构封顶);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在两年内竣工;建筑面积在20-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的,两年半内竣工;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三年内竣工。超高层建筑自基坑开挖、桩基施工,直至主体结构封顶的施工周期一般为2至3年。

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内开业或投入使用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出让合同中应有未按约定时限开竣工和未达到建设要求的违约责任条款。

(六)大型企业工业设计和研发、总部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对外出售和出租的,可比照本文第六条工业大项目政策执行。

第八条 土地出让价格的评估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商业自持部分、商业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评估地价时要分类评估、综合评定。对商业自持部分要结合业态类型分类评估,在地价评估方法上可采取成本法,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第九条 土地出让参考价、保留底价由市土委会集体决策确定。

第三章规划分则

第十条 各类项目应符合《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工业大项目。

(一)应以建设生产加工产品形成有效产出和税收的建筑为主;研发中心项目应有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认证或批复。

(二)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行政办公研发用地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鼓励企业自建公共租赁房。

(三)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不参与指标平衡)容积率≥1.0,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层数应按多层建设。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容积率低于1.0或建设单层厂房的,应经批准。

(四)建筑间距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为基准(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间距为6米,钢结构建筑间距为10米),大于防火间距的,需作出说明。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40%,其中堆场占地需作出特殊说明。

(五)绿地率不大于10%;超过10%的,应作出说明。

(六)生产性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宜大于5米。沿城市主干道有特殊要求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行约定。

(七)物流项目需增加停车位的,应作说明。

第十二条 特色街区大项目。

(一)可为步行街区或非步行街区及地上或地下等形式。其中步行街区长度宜结合实际设置,空间环境适应步行要求,且有较好的通达式停车等配套设施。

(二)非步行特色街区机动车停车位(库)应采用地面地下相结合的形式,其标准应满足《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第7.3条要求。建筑退让等应满足现行《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要求。

第十三条 意向投资单位可先做概念性规划方案,供招商地块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参考;规划方案应满足相邻地块和自身日照规范要求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按规定要求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主要规划指标体系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执行,其他内容应符合合肥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范。

第四章政策审定和服务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与外来投资者商谈大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时,涉及需要市级政策支持的,须报市政府审定。未经市政府审定,各县(市)区、开发区不得擅自承诺涉及市级优惠政策,不得与投资者签订涉及市级优惠政策的项目合作协议。招商引资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在市政府产业扶持政策框架内,优先予以兑现;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市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审议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分类扶持的原则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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