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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台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

2016-07-05 11:46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设施电能保护深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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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力管理机构对下列窃电案件,应当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一)知情人举报的;

(二)供电企业提请调查处理的;

(三)上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

(四)其他部门移送的。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查处窃电行为过程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单位,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拆除违法建筑、清除危险物。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个人,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拆除违法建筑、清除危险物。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法收购或者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单位,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个人,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单位窃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生产、销售专用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窃电装置,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第四十一条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在履行保护电力设施和反窃电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或其他高杆植物”。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同时废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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