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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

2016-07-18 16:08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电动汽车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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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率先发展地区。杭州、宁波城市规模大,作为我省首批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较好,雾霾防治任务较重,电动汽车运营经验较为丰富,应实现充电基础设施的率先发展。规划到2020年,杭州市新建专用充换电站不少于110座、公用充换电站不少于50座、自用充电桩不少于6万个、公用充电桩不少于3000个[6],共计新建集中充换电站不少于160座、分散充电桩不少于63000个;宁波市新建专用充换电站不少于75座、公用充换电站不少于35座、自用充电桩不少于4万个、公用充电桩不少于1800个,共计新建集中充换电站不少于110座、分散充电桩不少于41800个。

2.加快发展地区。绍兴、金华、湖州三市作为首批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具备一定的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基础,温州、嘉兴、台州三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较好,城市规模较大,应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到2020年,各市新建专用充换电站不少于30座、公用充换电站不少于22座、自用充电桩不少于1.4万个、公用充电桩不少于1000个,共计新建集中充换电站不少于312座、分散充电桩不少于90000个。

3.积极发展地区。衢州、丽水、舟山三市在“十三五”期间要全面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并积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到2020年,衢州、丽水两市新建专用充换电站不少于10座、公用充换电站不少于22座、自用充电桩不少于0.6万个、公用充电桩不少于500个,共计新建集中充换电站不少于64座、分散充电桩不少于13000个。到2020年,舟山市新建专用充换电站不少于5座、公用充换电站不少于3座、自用充电桩不少于0.2万个、公用充电桩不少于200个,共计新建集中充换电站不少于8座、分散充电桩不少于2200个。

4.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服务区是城际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重点。规划到2020年,新建160座以上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站。

四、主要任务

(一)推动设施建设。贯彻“桩站先行、适度超前”总要求,遵循“市场主导、快慢互济”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充分考虑电动汽车种类、用途、行驶要求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应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停车设施实际状况,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构建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主要依托专用充换电设施满足充电需求。按照“点、线、面”推进的原则,构建普通乘用车充电设施网络,满足普通电动乘用车充电需求。点上,依托公共停车场(位)建设公用充电设施,适度建设独立占地充换电站和其他类型充换电站,满足电动汽车补充充电需求;线上,以高速公路服务区为重点全面建设城际快充站,基本满足城际交通充电需求;面上,在单位、个人自有停车场(位)加快推进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满足普通电动乘用车基本充电需求。

1.切实推进专用充电设施发展。全面推进电动公交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在公交停保场、枢纽站、首末站布局建设充换电设施,力争到2020年电动公交专用充换电设施覆盖全省各市、县(市)和部分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公交停保场、枢纽站专用充换电站和首末站应按不低于固定充电电动公交车数量10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

加快推进环卫、机场、物流、租赁、警务等领域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在环卫车场站、机场内部停车场、物流园区、邮政快递企业停车场、汽车租赁企业停车场、公安机关停车位等广泛建设专用充换电设施,有效服务这些领域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在萧山、永强、栎社三大机场及义乌、黄岩、衢州、舟山、嘉兴、丽水等支线机场推进专用充换电站建设。

稳步推进电动出租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适应电动出租汽车发展技术路线,在出租车服务区建设适量充换电设施。

2.切实推进自用充电设施发展。按照1∶1的车桩比,在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加快推进以交流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桩建设。

重点推进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并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增加。

逐步推进既有住宅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改造。研究制定支持既有居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改造的政策。

同步加快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单位办公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增加。既有单位办公场所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10%以上。充电设施充电量不计入单位耗能量,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推进内部停车位自用充电桩建设,配建比例不低于30%。

鼓励充电服务商参与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鼓励单位、住宅小区引入充电服务商统一开展停车位充电桩建设与改造。有固定车位的私人住户可自行选择充电服务商提供服务。单位或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可自行引入充电服务商为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既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产权所有人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充电服务商,为业主或车位承租人提供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充电服务商需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3.切实推进城市公用充电设施发展。遵循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边缘地区、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的原则,逐步加密公用充电设施布局,实现“由无到有、由疏到密”。

重点推进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旅游景区(点)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用充电站建设。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鼓励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既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使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10%以上。“十三五”末,力争实现省内三大干线机场及六个支线机场公用充电站全覆盖,积极推进各通用机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配建公用充电桩,城市中心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改造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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