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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

2016-07-18 16:08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电动汽车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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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独立占地充电设施布局,适度建设独立占地充换电站。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周边电厂、加油加气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规划在杭州半山电厂、江东电厂及琥珀公司所属电厂开展城市周边电厂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用充电设施试点,支持浙能集团依托所属电厂建设充换电设施网络。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鼓励公共建筑、社会公共停车场所有人或使用人引入充电服务商为公众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独立占地充换电站,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

4.切实推进城际充电设施发展。充电设施应纳入我省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改造,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20%以上。根据需要在新建或既有高速公路停车区开展充电设施改造。到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高速公路的城际快充站网络;到2020年,实现全省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站全覆盖。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应补充建设快充站。梳理整合国省道沿线充电设施资源,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充站网络。

(二)完善服务体系

1.完善标准规范体系。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确为我省推进充电设施发展所必需的,应及时制订地方标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应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严格开展施工图审查。抓紧开展充电设施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加快建立充电设施道路交通标志,完善充电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逐步建立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我省实际的充电设施领域标准。

2.建立互联互通机制。抓紧组建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协助政府部门推进互联互通工作。强化充电设施标准规范执行的监督,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的准入管理,开展充电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确保产品的互联互通。进入我省市场的充电设施产品均应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符合充电设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认证证书。已建成的充电设施应当在规定时限前完成改造,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省统一的、公益性的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能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整合信息资源,并向外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确保信息的互联互通。鼓励各类主体围绕用户需求,依托智能服务平台开发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提升充电服务智能化、网络化、便利化水平。

3.强化建设运营管理。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范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各类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督促对业主委员会、建筑物所有(使用)人、土地所有(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对拒不配合和阻挠充电设施建设的物业管理公司,相应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列入新建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供地条件。

强化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确保充电设施使用安全和稳定运行。确立充电设施制造商、充电服务商运行维护责任,明确充电服务商资质和能力要求。充电设施制造商、充电服务商应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和我省统一标准规范的通用充电设备,并确保充电服务的安全性。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相应机电安装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安装。充电设施制造商、充电服务商应当建立覆盖每台充电设施的运行监测平台,对充电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故障和事故,确保公用充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比例不低于90%。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加强充电设施供用电环节监管,依法依规查处电网企业服务不合规、充电设施运营商和个人违规用电等情况,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4.加强配网接入服务。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大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通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加强谐波监测和分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在集中式充电站内和并网点加装谐波治理设备,分散式充电桩接入总容量不宜超过上级变压器容量的15%。

5.探索有效商业模式。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努力实现充电服务的可盈利和可持续发展。积极鼓励物业企业、停车场运营商、商业地产业主、整车企业、充电设施制造商、能源企业等各类主体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鼓励专业化的充电服务商发展,支持充电服务商参与各类充电设施建设,提升运行维护和充电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支持商业模式创新,推广众筹、分时租赁等商业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投放、应急救援等增值服务。

(三)强化支撑保障

1.简化投资建设审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除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继续执行审批制外,其它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一律实行备案制。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改部门备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加快办理速度。

2.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落实国家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产权关系。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允许通过依法设立他项权利进行建设。相关场所业主单位应保证必要的用地,并给予租金减免等支持,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3.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的补贴力度,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奖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推进市、县(市)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建立以充电量为基准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政策。中央财政给予我省的充电设施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各市、县(市)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财政奖励办法。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完善充电基础设施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电费标准。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指导各市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4.拓宽多元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公交、环卫、邮政、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设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险,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完善我省多层次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基金,鼓励充电设施制造商和服务商运用发行债券、企业上市、增发股份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拓宽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拓展充电设施租赁业务,引导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助推充电设施建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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