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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实施滚动履约的碳交易市场机制

2016-07-20 10:21来源:碳兑投资关键词:碳排放碳交易碳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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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是基于市场机制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也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要求。

碳交易市场建设包括政策法规体系、市场机制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以及能力建设等方面,碳交易市场机制包含了配额总量设定与覆盖范围、配额分配机制、排放量MRV(监测、报告与核查)机制、交易管理机制、履约与排放量抵消机制等方面。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2014年,试点地区先后启动碳排放权交易,逐步建立了区域性碳交易市场体系,为全国碳市场积累了有益经验。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宣布我国将于2017年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6年,我国正式签署《巴黎协定》,承诺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作出积极贡献。在我国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最后筹备阶段,充分汲取国内外碳市场的经验与教训,创新优化碳市场机制设计,提高碳市场活跃性,有利于促进碳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一、国际国内碳交易市场履约机制

(一)欧盟碳市场(EU ETS)履约机制。控排企业依据欧盟的规定,在每年3月底前报告其上一年度经核查过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4月底前向所属成员国清缴与其二氧化碳排放等量的配额。EU ETS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年)、第二阶段(2008—2012年)和第三阶段(2013—2020年),允许同一阶段内排放配额的预借和存储,在履约周期存在重叠的条件下,控排企业利用下一履约周期的配额弥补当前履约周期的配额短缺,控排企业也可将剩余的配额储存到下一履约周期使用。

(二)韩国碳市场履约机制。韩国碳市场自2015年1月启动,包括第一阶段(2015—2017年)、第二阶段(2018—2020年)和第三阶段(2021—2025年)。履约时间为每年6月,配额分配计划最晚会在履约期开始前6个月确定,免费配额最晚则在每个履约年开始前2个月分配给控排企业。在履约年结束后3个月内,报告核证排放量;在履约年结束后6个月内,上交配额进行履约。

(三)美国加州碳市场履约机制。美国加州碳市场分为三个实施阶段,第一阶段(2013—2014年)、第二阶段(2015—2017年)和第三阶段(2018—2020年)。排放配额通过免费和拍卖的方式分配,排放配额可以无限存储且永不过期。一般情况下,控排企业必须用当年或往年的配额来完成履约。履约分为年度履约和履约期履约两种,一个碳交易实施阶段为一个完整的履约期。对于年度履约,企业需在次年的11月1日前上缴配额完成履约;在2015年、2018年和2021年的11月1日之前,企业不需要履行上一年的年度履约义务,而应把上一个履约期所有剩余未缴的配额缴清,以完成履约期义务。

(四)国内试点地区碳市场履约机制。我国试点地区规定重点排放单位需要在履约期内向碳交易主管部门上缴与监测周期内排放总量相等的配额(根据各试点地区政策规定,可以一定比例的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抵消)。试点地区均以一个自然年度作为碳排放监测周期,每一年对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量进行履约抵消。配额或核证自愿减排量须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提交注销。履约期集中在每年的5—6月,天津、湖北履约时间为5月31日前,北京为6月15日前,重庆、广东为6月20日前,上海、深圳为6月30日前。

二、现有履约机制市场表现及问题分析

尽管集中履约具有便于碳交易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管理、简化配额分配过程和及时加强调控等优势,但也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履约期量价齐升现象明显。目前,大部分重点排放单位对碳交易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还不够,没有成立专门的配额管理部门或指定专门人员进行配额交易操作,而是抱着消极的应付履约态度,直到履约期临近才开始进行自身配额的计算与交易。2014年和2015年,试点地区碳交易市场履约期最明显的共同特征就是市场成交量激增、交易价格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并伴随较大的波动。以2014年为例,首次履约的深圳、上海、广东三地在5—7月的成交量分别占各自区域全年成交量的69%、65%和85%,北京和天津的这一比例甚至达到了90%,上海、深圳两地市场履约月份的成交量环比分别增长了672%和516%。可见,试点地区交易市场表现出非常强的履约驱动特点,非履约期的成交量相对较少,这种履约期过度的量价齐升现象扭曲了减排成本的传递。此外,非履约阶段的流动性欠缺还会导致有价无市的情况出现,而在履约阶段也可能出现因配额总体富余从而集中抛售导致碳价急剧下跌的现象。这种在履约阶段和非履约阶段严重不对等的交易量不利于创造碳市场的流动性和发现真实的碳价格。

(二)推迟完成履约现象普遍。正是由于我国碳市场履约驱动的特点,大部分重点排放单位都选择在履约期到来才开始筹备相关工作,甚至面临处罚时才不得不开始准备配额,导致试点地区履约整体推迟。因重点排放单位不能切实地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市场交易中,进而造成市场价格失灵,资源无法达到优化配置。此外,具备资质的核查机构与核查员有限,而各个碳交易试点的两千余家控排企业的核查工作都集中在4—5月份,导致大量核查工作难以在规定的核查周期内完成,从而推迟了企业的履约周期。2014年,五个开市的试点地区中,上海是唯一一个准时完成所有履约的试点,北京、天津、广东、深圳四个地区推迟半月到一个半月才完成履约。2015年,七个试点地区中,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按时履约,湖北、广东、重庆均出现了履约推迟现象,湖北推迟了近两个月才全部完成履约。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受到制约。第三方核查机构需要在重点排放单位提交排放报告后与履约截止日期前集中完成大量的核查工作。目前,我国试点地区的重点排放单位从提交碳排放报告到履约截止日期约有2—3个月时间。然而,由于大多重点排放单位提交排放报告的积极性不高,经常拖延提交时间;同时由于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核查机构与核查员数量有限,集中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的核查工作不利于保证核查报告质量。此外,除核查期外的时间,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无其他业务可开展,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核查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三、滚动履约机制设计思路

在深入研究当前国际国内单一履约机制利弊的基础上,提出滚动履约机制,即对纳入碳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实行多期滚动上缴配额来完成履约,可以活跃碳市场,促进产品创新和多方参与,可作为全国碳交易市场机制设计的参考借鉴。

(一)滚动履约期设定

1.按季度履约。考虑首批纳入八大行业的控排企业,实行按季度分行业履约,每季度两个行业履约。待行业范围扩大时,按行业相关性划入相应履约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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