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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丨国企改革“容错”红线在哪?怎么界定国有资产流失?

2016-07-22 09:24来源:国资报告作者:高明华关键词:国企改革电力央企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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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交易价格不能低于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这个90%有何依据?依据只有一个,那就是二级市场价格能够反映公司的真实绩效。然而,由于中国资本市场不成熟,法律也不完善(如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存在许多空白),使得价格操纵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即使是垃圾股,其价格也可能炒的很高,这也是为什么存在专门炒垃圾股的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90%存在的依据,即二级市场价格能够反映公司真实绩效,就只能是一种假设,而不是现实。以一种并不反映现实的假设作为定价的标准,毫无疑问偏离了市场交易规则。

然而,既然规章已经非常明确地把它作为标准,则它就成为“红线”,越过该“红线”,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由于被戴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太过沉重,企业领导人改革的动力也就大大减弱。如国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其本质是吸引民资进入,这一改革必然涉及国有资本交易,如果民资认为90%的“底线”过高,则交易就不能达成,混改也就不能实现,最终造成改革停滞,而改革停滞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即经营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更大。在这里,不是“容错”的问题,而是确定的“红线”是否符合市场原则的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主要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而言的,其所规定的国有产权转让的首次挂牌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格;如无意向受让方,则二次挂牌价不低于评估结果的90%。该规则没有实际交易价格的具体规定,这意味着最终的实际交易价格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挂牌价,即最终交易价格是交易双方谈判的结果,这是符合市场原则的。但对于挂牌价的规定,实际上存在一个前提,即评估价格要符合企业的真正价值。如果低估,则意味着国有资产交易中存在流失;如果高估,则交易可能无法达成。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国有资产被低估是经常发生的,这一点与上市公司不同。由于法律不完善,到底是高估还是低估,是很难判断的,也就是说,评估中的“红线”存在比较大的主观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越过了“红线”也可能难以发现,甚至被作为“试错”行为,从而难以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关系

国企改革‘容错’不是越权,而是明晰权力和责任

相关法规: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49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但在股东与董事会的关系上,股份有限公司有累积投票等方面的规定。如《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分析: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这是《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这实际上已经明确说明,董事会是代表全体股东的,而不是只代表部分股东(如大股东)。但在现实中,董事会却是更多的代表大股东。

一方面,按照《公司法》,公司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决定的,这意味着,累积投票不是强制性制度,而且,在大股东可以左右股东大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也难以通过累积投票的决议;另一方面,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尤其是程序法,如内幕交易处罚、集体诉讼与索赔等)存在严重缺失。这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经常受到大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侵害。按照《公司法》等实体法的规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已经踩到“红线”,但因为程序法规定缺位,常常难以追究责任,尤其是难以追究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踩到了“红线”,也可能得不到处罚。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需要引入民营资本,即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如果任由“容错”而迟迟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则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将难以成功。简言之,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不能以“容错”为借口,而无顾忌地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在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上,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决策,并对经理层实施有效监督,同时,对自己的战略决策错误、失误和监督失效承担独立责任。经理层向董事会负责,负责董事会战略决策的执行(即日常决策),同样,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独立责任。

在董事会的战略决策方面,最重要的一项是选聘高能力的、讲诚信的总经理。如果董事会不能独立聘任总经理,则将无人承担选错总经理的责任,因为《公司法》没有规定除董事会以外的任何主体(如股东、政府)对选错总经理承担责任。即使有人承担责任,由于远离决策和监督现场,也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责任方将难以承担已经造成的损失。

原标题:观察 | 国企改革“容错”红线在哪?怎么界定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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