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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市场:从地区试点走向全国统一

2016-07-22 10:13来源:兴业研究关键词:碳排放碳交易碳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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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1可见,七个试点地区中只有湖北的CCER总规模较大,从全国总体来看CCER主要来源于非试点地区。在试点阶段,各试点地区为了促进本地减排目标的完成,同时避免低成本的CCER大量涌入市场造成的冲击,因而对CCER的使用设定了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使用比例上限、自愿减排项目时间与来源地限制,以及项目类型限制等[11]。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后,由于所有地区都将被纳入碳市场,因此CCER的地域限制将不复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CCER对配额市场的冲击。

从项目类型看,CCER的主要来源为风电、光伏、光伏和甲烷减排(主要为农业和畜牧业项目),其中前三项作为电力项目纳入了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中。目前不论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还是发改委2014年4月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对自愿减排项目的主体设定限制,纳入碳市场交易的企业同时也可以投资自愿减排项目。因此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后,纳入全国碳市场的电力企业在投资新能源项目时,可以选择按照新增产能申请免费分配的配额,或者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开发CCER。具体孰优孰劣,取决于当时的配额市场价格,以及对新增产能的配额免费分配标准。但不论企业为新增产能申请配额,还是开发CCER抵消原有排放,这两种方式对于碳市场总体供需平衡的影响是一致的。因此在全国碳市场下,新增配额与CCER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市场交易标的总供给更加可控。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预计CCER的使用比例限制将可能逐步放开。此外,目前七个碳试点均对CCER项目类型和开发时间做了一定的限制,总体来看2013年以前的项目的交易将受到限制;水电项目CCER受到限制,而林业碳汇和农业减排项目则普遍受到鼓励。这些项目类型和开发时间上的限制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后,仍可能延续。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发改委前期组织开展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要求,各单位需要对全部六大类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排放进行报告,预示着全国碳市场将以此作为控制对象。但现有7个试点市场的碳配额均仅覆盖二氧化碳这一主要温室气体,其他五类温室气体的减排则是通过“自愿减排项目”获得“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后,才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全国市场如何覆盖其他五类气体尚未明确,但考虑到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涉及行业较少[12]、核算成本较高,且各试点没有直接覆盖的经验,因此在建设初期很可能依然是通过CCER的形式纳入。

四、碳金融体系

成熟完善的碳金融体系是一个健康的碳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碳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风险控制的手段,或者促进碳资产的形成、优化碳资产管理,为基础性的碳配额现货市场增加流动性,从而深化碳交易制度的优势,使之成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性制度安排。而反过来,规模较大、流动性充足且健康稳健的现货市场则为碳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在《京都议定书》签订时,欧洲就同时启动了碳排放权现货和期货交易市场的建设,目前碳期货、碳期权等碳金融衍生品构成了欧洲碳市场交易最重要的部分,约占市场交易总规模的90%;碳基金、碳资产托管、抵押/质押贷款等基于碳资产的金融服务规模也非常可观。

碳金融体系在我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同样受到了重视,2014年起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湖北等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先后推出了近20种碳金融产品[13]。但受制于各试点市场分割、规模有限、流动性较弱,且交易体系不完善、面临相关政策和交易规则的诸多不确定性,导致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不论是交易规模还是市场影响力均比较有限,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不足,成为我国碳市场建设进程中的一块明显的短板。

随着全国市场的启动,市场规模和流动性都将大幅提高,交易主体和需求种类也将更趋多元化。而在全国碳市场建立之初市场波动和风险较大,交易主体风险管理的需求较高。此外,控排企业,尤其是非试点地区的企业对碳交易的认识较为局限,继续借助金融机构的服务提升碳资产的管理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碳金融也将迎来发展机遇。

1.碳金融衍生品

2014年试点碳市场全面启动,同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为“新国九条”),其中第五条特别提出:加大期货品种创新步伐,研究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新交易工具。由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只能在经批准的专业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而现有七个试点碳市场均不具有期货交易资格。在碳交易体系尚不完善,面临诸多政策和市场不确定性的试点阶段,各期货交易所也难以很快推出碳期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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