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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火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07-27 08:5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项目燃煤发电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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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全部取得报建审批事项批复的,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应当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建设情况,主动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按照规定和核准内容建设。对违反规定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验收,电网企业不予并网。对未核先建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予补办核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 燃煤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前,应当完成全部煤炭替代量,完成落后机组和燃煤锅炉关停承诺。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煤炭替代和落后机组、燃煤锅炉关停的项目,电网企业不予并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文件的各项要求。受委托的单位要及时出具检查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开工建设、不按审批内容建设等行为,载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出资各方和项目所在地,视情节和责任,实施项目限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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