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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6-08-12 15:44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汽车产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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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已取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实施改装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如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应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并且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 3)。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正式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 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投资项目手续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参数。

(二)《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进行评审、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列入《公告》并向社会发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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