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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环境下微网的可选运营模式及其成本效益研究(二)

2016-08-22 15:50来源:电力市场观察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交易微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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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技术保障服务

微网除了与外部电网之间的电能交易(基于外部市场价格或固定价格)外,还可能为外部电网带来技术层面的效益,包括降低电网损耗、缓解电网阻塞和延缓电网升级改造、改善电压质量和供电可靠性及提供平衡、旋转、非旋转备用服务。系统运行过程中,微网为外网带来的技术保障效益可由外网运营商和外网用户获得,而现阶段,为了将微网侧转移部分的外网收益作为部分收入,需在微网和外网运营商之间建立一种技术性服务市场或报酬机制以实现外部效益的内部化。

理想环境下,微网应采取一种自主性的交易模式,即微网可独立决定每小时的电量输入/输出水平来实现其利润最大化,并将所得利润分配给所有参与主体,这就意味着将微网视为一个自动调解的单元,即不完全由外网控制。举例来说,在相对自由的(非垄断的)电力市场环境下,当外部市场价格非常低时,外网输配电企业不能要求微网必须使用本系统内的机组来代替由外部购电,这实际上是外部输配电企业出于改善中压层面或高压层面电网性能的目的对微网实施的运营限制。

此时,外部电网获得的效益是以微网利润损失为代价,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利益均衡机制。然而,目前配电公司或其他主体是否愿意支付这笔平衡交易支出或向微网支付其向外网提供服务的附加费,而不再仅以电网的输电规范来对微网实施监管(或将微网视为系统安全稳定问题的责任者),尚需在实践中探讨。由于信息不透明或配电公司不愿意从真正意义上承认微网的地位,因此很难对微网运营做出客观的技术效益评价。其原因在于外部电网企业可能会由于微网系统内的交易而损失部分电网的使用费。此外,外网的发电企业(包括集中式发电机组和中压电网的分布式机组)可能会面临终端电力需求的减少,从而导致其售电收入减少。

解决上述问题同样需监管部门的平衡和引导。在一个高效的监管模式下,微网对外网技术的两项服务(提供电力供应与技术保障服务)均应得到合理报酬,在一定程度上为外网提供技术保障服务,并以此得到补偿支付或获取作为独立运营主体的资格较可能实现,此时微网可能获得以下两类收益:

①确立微网的交易主体地位,即促使“就地生产、就地消纳”模式的实现,从而降低微网系统内的购电费用;

②实施更优化的购售电电价,即允许多个微网之间购电和售电的部分电价减免或一个微网和附近用户/分布式发电机组之间的电价减免。

3 微网与外部电网交互的可选运营模式

在不同的所有权和调度管理权情形下,经济业务的开展模式有所不同,相关经济主体的成本/收益情况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基于已有研究和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现状,提出配电公司代管模式和微网独立运营模式两种微网的可选运营模式,图3为两种模式下相关主体的经济关系和能量交换关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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