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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文)

2016-08-25 09:40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补贴台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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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助和奖励对象

(一)新能源汽车购买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政策:

(1)台州市区户籍人员;

(2) 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 驻台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在台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二)在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

(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汽车推广对象

五、补助标准

(一)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享受国家补助基础上,可再享受我市的配套财政补助。具体标准:

1、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燃料电池车),按照《台州市区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2、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9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辆。

3、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航里程分级补贴,续航R≥150km补贴3万元,100km≤R≤150km的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1万元补助。

(二)在台投资建设市区公交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区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的补助。

(三)对于在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生产企业,将根据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推广工作,按照相关会议纪要等精神予以奖励或补助。

原标题: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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