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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文)

2016-08-25 09:40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补贴台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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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不得将各级财政补助纳入销售优惠额度,不得因购车者已享受价格优惠而拒不兑付财政补助,不得因购车者已享受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利益。

(二)在我市上牌并领取市配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外地实施营运的,收回购车主体已取得的市配套财政补助资金。

(三)申请财政补助的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与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收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外,取消其在台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备案资格。

(四)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实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补助政策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资金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

本办法财政补助政策适用于台州市区,其他县、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补助,可参照实行,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燃料电池车)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按《台州市区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其余项目补助金额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原标题: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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