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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文)

2016-09-05 14:01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深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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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地方购车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辆

上述地方购车补贴与国家购车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60%。

二、一次性充电补贴

(一)新能源乘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分别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1000元,充电优惠卡有效期五年。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

对于购买载重3吨及以下的轻型、微型货车,并取得我市交通部门营运许可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600元一次性充电补贴。充电优惠卡有效期五年。

其他新能源专用车、货车暂不实行一次性充电补贴。待国家出台细化补贴标准后,另行研究发布深圳市扶持政策。

三、纯电动出租车营运(购车环节)补贴

对于有运营牌照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和使用当年奖励指标购买纯电动出租车的,在享受其他纯电动乘用车补贴的基础上,且出租车企业保证纯电动出租车月租不高于燃油车的前提下,给予到期更新车辆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11.08万元。

对于提前将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的有偿牌照出租车,在享受到期更新车辆补贴的基础上,额外再给予提前更新补贴,补贴标准为:剩余年限应计提折旧额×80%,且最高不超过3.2万元。

为保持推广力度基本一致,对于在2015年将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且获得5.58万元更新补助的,再给予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4万元,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纯电动出租车专项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以车身价30.98万元(未扣补贴价)计算,因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等因素车身价下调时,补贴标准按降价幅度相应下调。

四、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对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专属充电站的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均给予补贴,对其他充电站(桩)仅补贴交流充电设备;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

五、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对于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应按每千瓦时20元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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