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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全文)

2016-09-14 08:3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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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交易品种]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批发交易(含代理)、零售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急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交易品种,报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实施。

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市场交易行为,交易目的为电力用户自身需求;

批发交易(含代理)是指售电企业(以企业本身或持代理合同)向发电企业购电的交易行为,交易目的是售电企业通过批发市场购入电能用于转售给一个或多个用户企业或通过批发市场为一个或多个用户企业代理购入电能。

零售交易是指售电企业将其从批发市场购入的电能分别售给用户企业的交易行为。零售交易由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双方自主组织开展,但须接受监管,大部分零售交易合同须在批发交易时向交易机构备案,并严格按合同执行,其余零售交易合同也须按交易机构要求备案,并定期集中报告零售交易基本情况(原则上分月度报告)。

跨省跨区交易包含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和批发交易(代理);跨省跨区交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区域交易平台、省内交易平台和对方省交易平台开展交易,但尽量创造条件在省内交易平台开展;所有参与跨省区交易的省内市场主体须获得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批准,在省内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电机组视同为省内发电企业,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纳入本省电力电量平衡,并参加省内市场交易。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符合上述第十八条规定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按规定转让其持有的交易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交易标的。主要包括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基数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跨区跨省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允许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应急交易是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弃风弃水紧急情况下,向省外售出电量,提高省内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交易周期]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开展。具备条件时,可按年度以上、季度或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

第二十七条[交易方式]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招标(招标要约)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或辅助服务)及其价格,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校核未通过时,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

(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

(三)挂牌交易(招标要约)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辅助服务)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或多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按规则初选成交对象,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五章价格机制

第二十八条[基本原则]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相关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输配电价]110千伏和220千伏两个电压等级的用户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按照已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暂未单独核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其它电压等级用户企业,按照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办法开展交易;正式核定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时,严格按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

第三十条[跨省跨区输电价格]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我省送出时,省内输配电价按不超过30元/兆瓦时(含网损)的原则自主协商,也可以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测算核定。

第三十一条[交易价格]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成交价格结算。

集中竞价采用统一出清的,可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的成交价格确定,或根据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据各个交易匹配对的申报价格形成成交价格,一般为卖方报价和买方报价的平均值。

第三十二条[收益分配]电网企业参与跨省跨区交易代理购电时,因外购电价格相对省内平均上网电价的价差形成的损益应纳入输配电价核定和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第三十三条[输电损耗]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方交易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另外收取;未明确的,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定执行。输电损耗原则上由买方承担,经协商一致,也可由卖方或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结算。

第三十四条[合同转让电价]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省跨区合同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跨省跨区合同转让应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和网损。

第三十五条[两部制电价]参与直接交易的两部制电价电力用户,基本电价可按现行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服务电价】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原则上不计输电损耗,无须支付输配电价和缴纳相关基金附加。

第三十七条[峰谷电价]参与直接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可采用以下方式作为结算价格。方式一: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服务费用。因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损益纳入输配电价核定和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方式二:不执行峰谷电价,电力用户用电量均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电力用户通过购买辅助服务补偿或参与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分摊调峰费用。采用这种办法时,电力用户应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有关部门须制定出台相关市场机制。

第三十八条[交易限价]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结算价格设置上限及下限。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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