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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关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2016-09-27 15:1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燃煤电厂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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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信用评价良好,在社会信用系统中无失信记录;

(五)合法经营,自身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 排污企业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时,应明确治理标准、内容、费用等委托事项要求,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障、相互监督、纠纷调解、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七条 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排污企业或单位,须在排污申报登记时,将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情况报当地环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便于日常监管。

第八条 排污企业或单位要将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按照企业信息公开规定通过企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当地环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环境服务纠纷调解重要依据。环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现场监督检查结果,按季度公布其治理效果、履约情况等信息,纳入诚信档案。

第九条 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健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共享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信息。

第三章 监  管

第十条 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实行信用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由环保部门负责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诚信档案,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黑名单”制度,对有监测数据造假、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由于管理失职等人为可控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信用评价结果属于“差”等级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信用评价制度。鼓励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双方进行信用评价,重点对排污企业或单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履行合同约定情况,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等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鼓励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研究制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标准和规范,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进行综合能力评估、业务培训等,强化行业自律与社会化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排污企业或单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向环保部门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环境污染有奖举报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 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排污企业或单位提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排污企业或单位生产设施等技术工艺、提供的相关数据保密;

(三)将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交排污企业和环保部门;

(四)对排污企业、单位排放污染物与合同约定情况严重不符、超出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处理能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应保存证据,并及时向排污企业、单位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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